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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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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業用房分割出售情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該情形違反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但對於強制性規定的類型認定,審理中應當綜合考慮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衝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上述條款認定為管理性規定更為妥當,故不宜以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為由簡單認定工業用房分割出售的情形無效。
(2)動遷安置房買賣
出賣方尚未辦理動遷房權利登記,房屋買賣合同不違反民法典關於合同效力的相關條款的,應認定買受人享有債權。此種情形中,開發商並非合同當事人,房屋買賣合同對其並無約束力;買受人直接要求將房屋權利登記至本人名下的,法院不予支持。
(3)違法建築物買賣
違法建築物買賣合同無效,雙方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若房屋已被拆除、沒收無法返回的,可根據雙方當事人對房屋滅失的過錯情況、當事人對房屋的使用情況來確認買受人的補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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