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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槍枝認定標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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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槍枝認定標準。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枝。那現在仿真槍認定的標準又是怎樣的,仿真槍認定標準。
一、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仿真槍: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枝。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
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於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的;
2、具備槍枝外形特徵,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枝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枝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枝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二、槍口比動能的計算,按照《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規定的計算方法執行。
三、術語解釋。
1、制式槍枝:國內製造的制式槍枝是指已完成定型試驗,並且經軍隊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投入裝備、使用(含外貿出口)的各類槍枝。國外製造的制式槍枝是指製造商已完成定型試驗,並且裝備、使用或投入市場銷售的各類槍枝。
2、全槍長:是指從槍管口部至槍托或槍機框(適用於無槍托的槍枝)底部的長度。
仿真槍鑑定標準。
(一)凡是制式槍枝、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枝、彈藥。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包括自製、改制槍枝),一律認定為槍枝。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一律認定為槍枝。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按照《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 718-)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
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
(四)對制式槍枝、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複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枝、彈藥散件(零部件)。
(五)對非制式槍枝、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枝、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枝、彈藥散件(零部件)。
關於仿真槍與制式槍枝的比例問題。
公安部《仿真槍認定標準》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枝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應制式槍枝全槍長度尺寸長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與一倍均不包含本數。
關於仿真槍仿製式槍枝年代問題。
鑒於轉輪手槍等一些手動、半自動槍械均屬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就已問世的產品。因此,制式槍枝的概念不能以第一次世界大戰來劃定,仍應當按照《仿真槍認定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但火繩槍、燧發槍等古代前裝槍不屬於制式槍枝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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