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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與情人一起找丈夫協商離婚事宜靠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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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陽江,女子與情人一起找丈夫協商離婚事宜時,雙方發生衝突,丈夫持刀沖向情人時,被情人反殺。案發後,情人聲稱自己是正當防衛,但檢方認為這是故意殺人行為,且妻子是共犯。這到底是為什麼呢?
(案例:廣東陽江中院)。
女子林某與丈夫劉某結婚後,育有一子。婚後林某與同村村民外出務工,林某在外出務工期間,認識男子陳某,並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係,且同居生活。
臨近年底時,陳某要求林某跟其回老家過年,林某卻以還沒離婚為由,拒絕了陳某。可陳某卻又讓林某回去辦理離婚手續,林某遂同意。
兩人來到林某老家入住酒店後,林某一個人回家向丈夫提出離婚時,被丈夫劉某拒絕,並被以不檢點為由辱罵了一頓,為此林某心生怨恨。
林某回到酒店後,向陳某講述了事情經過。陳某隨即表示,由其去找劉某談談,並聲稱要帶把刀去,如果劉某敢動手,我弄死他,林某表示同意,並告知陳某不用帶刀,其家中客廳常年放有一把水果刀。
事發當天中午,林某知道家中沒有其他人,於是與陳某來到劉某家中後,陳某直接攤牌說自己要與林某生活,並聲稱想讓劉某成全。劉某隨即辱罵兩人,並與其發生爭執。
隨後劉某從廚房取來菜刀沖向陳某,林某見狀趕緊上前將劉某攔住,並去搶其手上的菜刀,隨後陳某拿起桌上的水果刀,趁劉某被林某緊緊抱住時,先是捅刺劉某手臂,致其菜刀掉到地上,後又捅刺劉某胸口等身體要害部位,致其倒地不起後,兩人迅速離開案發現場。
家屬發現劉某已經死亡後,隨即報警。次日,陳某、林某被抓獲歸案。後經鑑定,劉某系因被捅刺身體要害部位導致失血過多身亡。
案發後,陳某聲稱自己是「正當防衛」,而林某則聲稱自己無罪。但檢方認為兩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陳某為什麼構成故意殺人罪。
檢方認為,刑法實行的是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意思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行為上亦是追求、放任被害人死亡死亡結果發生的,那就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具體到本案中,當林某抱住劉某後,其一方是完全可以離開現場的,可其卻持水果刀捅刺劉某的身體要害部位三刀、手臂一刀,且在作案後明知道會導致劉某死亡的情況下,第一時間逃離現場。即其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就是追求、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
換而言之,由於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要件之一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想制止不法侵害,而陳某隻是想通過殺害劉某的方式,來實現其與林某能夠在一起的目的,故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32條規定,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二、檢方認定本案是共同犯罪。
所謂是共同犯罪,刑法講得很清楚,即二人以上共同預謀或實施的犯罪行為。
具體到本案中,當陳某提出想殺害劉某時,林某不僅沒有予以制止,反而主動提前告訴劉某家中客廳有水果刀,且在作案後沒有施救,反而第一時間逃離現場。即林某亦要為造成劉某死亡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三、法院認定有兩個可從輕處罰情節。
1、劉某因不能正確處置婚姻家庭關係,一時衝動持刀欲傷人,存在過錯行為,可對陳某、林某從輕處罰。
2、陳某、林某兩人在案件審理階段主動認罪認罰,可減少相應的基準量刑。
注意!認罪認罰可從輕的幅度是有「階段性」規定的。意思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可以減少15%以下基準量刑;而起訴階段可減少10%,但如果是在法院審理時才認罪認罰則只能減少5%以下基準量刑。
最終,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兩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根據二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故分別判處陳某死緩、林某有期徒刑15年。
誠然!對於劉某來說,妻子出軌、妻子情人找上門來「示威」,作為一個男人確實很難接受,但法律講究的是依法維權,即劉某隻能以起訴的方式,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但絕不能持刀報復。
但是,這絕對也不能成為陳某、林某殺人的理由!因此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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