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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分手後不死心,而導致的命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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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東,31歲的李女士與前夫結婚後,育有一子一女。2020年時,李女士與前夫因感情破裂導致離婚。李女士離婚後,網上認識在長沙務工的36歲男子劉某,隨後雙方奔現,確定了戀愛關係。雙方交往一段時間後,李女士遂提出分手,但劉某卻不同意,並多次糾纏李女士。
與劉某分手後,李女士便開始新的生活,並於今年與現任丈夫結婚,且已懷孕。可劉某卻仍然不死心,遂以李女士孩子的「女心理老師」的身份,註冊了一個賬戶,添加李女士為好友,當時李女士沒有懷疑,遂同意了。
加為好友後,雙方一直以文字交流。9月9日早上7時許,李某在當地酒店開好房間,遂以李女士孩子「女心理老師」的身份,約李女士到酒店房間見面,聲稱要當面談談孩子的心理問題。
8時37分,李女士來到酒店317房間門口,敲門後發現是劉某後,於是準備離開,可還是被劉某強行拽進房間。9時10分,劉某離開酒店。
9時30分許,因聯繫不上李女士的家屬,趕到酒店前台,並要求酒店工作人員查監控。但被工作人員以需先報警為由拒絕。
10時30分,去過派出所並再次回來酒店的家屬,通過電話與經理溝通,最終家屬看到了監控。並發現李女士有危險後,家屬要求酒店工作人員強行開門。但被拒絕。
11時30分許,派出所趕到現場,並成功進入房間。但此時李女士已經身亡。9月13日,劉某已被警方抓獲歸案,劉某對其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劉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李女士家屬認為,如果酒店方在家屬第一次趕到酒店後,及時查監控,距離劉某離開僅20分鐘,或許李女士還有救,因此家屬認為酒店存在過錯,必須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一、酒店需要承擔責任麼。

從民法的角度來說,酒店需不需要承擔責任,主要是看其一方,是否存在過錯。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侵權成立需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侵權方必須存在過錯行為;二是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注意!即便侵權成立,也需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參與度,來酌情判定侵權責任。
二、酒店需要有過錯麼?
首先,根據今年5月1日實施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也就是說,劉某第一次持假身份證來開房被拒絕後,其第二次拿本人的身份證再次來到酒店,酒店才同意給其開房。因此在這一點上,酒店是沒有過錯的。
其次,《民法典》第1032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也就是說,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家屬僅憑口頭來證明自己與李女士的關係,酒店方確實是有權拒絕,調監控和擅自開門。
最後,即便酒店方有過錯,也需證明其過錯行為與李女士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侵權訴求才能成立。
意思就是說,雖然劉某是9時10分離開酒店,家屬是9時30分來到酒店,11時30分才將門打開的,但也要法醫鑑定李女士的實際死亡時間,即是不是9時30分李女士還未死亡。
三、劉某的行為,該如何處罰?
刑法明確規定,不論行為人以什麼目的、以什麼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並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當然,刑法同時還規定,如果行為人具有認罪認罰、坦白、賠償並獲得家屬諒解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
注意!李女士被害時是有孕在身的,即屬於「一屍兩命」的,這是司法實踐中,從重處罰的情節之一。
換而言之,如劉某沒有可輕處罰情節,那麼其極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強調一點!無論最終劉某會被如何處罰,其對李女士家屬所帶來的經濟損失,都必須承擔。
最後,筆者認為,不論夫妻也好,情侶也罷,既然一方已經選擇放手,或許「一別兩寬」會更好。因此希望大家務必要理智對待感情,切勿因一時糊塗,而做出害人害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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