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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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女方爭取撫養權的技巧[朗讀]
1、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8、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
男方爭取撫養權有利條件: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
最重要的是財力,錢越多說明你能孩子提供的生活條件越好!另外還有個前提就是孩子願意跟你!這也是關鍵。
(1)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3)子女雖然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5)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6)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7)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