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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國土資源局機構職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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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國土資源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農業區劃、測繪行業管理工作的工作機構,目前核定的編制數為366名。全局內設20個機關科室,下設11個直屬事業單位和4個分局。實行市局對分局、分局對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中心所的三級垂直管理體制,分局為市局的派出機構,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中心所為分局的辦事機構。
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株政辦發[2011]3號,即市國土資源局「三定方案」)的規定,本局的職能劃定如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強化共同責任機制。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督管理。
(三)進一步落實測繪工作管理職責、理順管理體制、強化測繪統一監管,充分發揮測繪在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處理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以及城鄉建設、防災減災等方面的作用,為「兩型社會」建設提供測繪保障和服務(國發[2007]30號)。
(四)加強對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級一體」行政管理體制的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強化「五統一」建設,加強對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副科級以上幹部的雙重管理工作(湘組發[2004]9號、株政辦法[2009]9號、株組[2009]20號)。
二、市局的主要職能。
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株政辦發[2011]3號)的規定,市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全市國土資源規劃、國土資源節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管理辦法、開發利用標準和調查評價技術規程;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監管礦業權市場和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統一管理全市測繪市場;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查處全市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計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城市整體規劃的審核,指導並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工作,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和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土地開發復墾、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土地整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市區範圍內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以及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市區土地權屬登記發證工作,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爭議,指導土地確權;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國土資源統計和動態監測、土地調查專項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全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管土地評估機構;協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經濟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執行上級制定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負責實施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及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項目;指導、協調、監管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國家、省、市級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和保護地;負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監測和評價工作,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和旅遊地質的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及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收益,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相關資金、基金的預算草案編制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編制和實施市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和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市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建立和使用;負責規範測繪市場秩序;負責全市基礎測繪成果的統一匯交和測繪工程成果質量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優,保護管理測量標誌;監管地圖編制、地圖市場;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的統一監管和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設。
(十四)負責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建設及副科級以上幹部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市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分局的主要職能。
(一)四個城區分局是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
株洲市國土資源局四個城區派出機構:株洲市國土資源局天元分局、株洲市國土資源局荷塘分局、株洲市國土資源局石峰分局、株洲市國土資源局蘆淞分局。
主要職責:
1、在市國土資源局和所在區委、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2、負責轄區內株洲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外鄉(鎮、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
3、對轄區新增建設用地實行全程管理。參與轄區內建設用地項目選址、預審;承擔轄區內建設用地報批資料的組織與上報;負責轄區內建設用地批後監管。
4、負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的選址、審查、審批;承擔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居民住宅改(擴)建,農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的報批。
5、負責轄區臨時用地的選址與報批,承擔臨時用地復墾押金的收繳、管理與復墾任務。
6、參與轄區內建設用地(包括集體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的征地拆遷工作,具體做好產權鑑定、重建宅基地的選址和報批以及與基層單位(群眾)協調等工作。
7、參與轄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前期工作;負責轄區內(非園區)工業用地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的前期工作;負責轄區內存量建設用地動態監測工作;參與基準地價修訂。
8、參與轄區內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原批准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審查,負責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或連同房屋出租的審核報批,收取土地收益金。
9、參與轄區內探礦權、採礦權出讓、轉讓的前期工作。
10、負責轄區內儲備土地報批的基礎性工作,協助土地儲備中心做好轄區內儲備土地的選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工作。
11、負責轄區內閒置土地的管理。對閒置土地的收回和土地閒置費的收繳,負責組織調查取證,形成報批件,報市局初審後報市政府批准。
12、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收取有關費金;協助土地儲備中心搞好國有剩餘土地的管理,辦理借耕、借種、借養手續。
13、負責辦理轄區內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申請和權屬調查工作;負責轄區內新增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工作,審查土地權屬、土地類別及分類面積等;負責轄區內不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參與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負責轄區國土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年度變更調查、地籍檔案、日常地籍管理等基礎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14、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在本轄區的宣傳和貫徹落實;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依法查處轄區內違法用地,無證開採、超深越界、亂采濫挖等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協助市執法監察支隊查處大案要案;受市局委託,負責本級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和行政應訴工作。
15、負責轄區土地開發復墾項目的申報及項目實施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管理和農業區劃有關工作;參與占用基本農田的審核;負責本轄區測量標誌的普查、維護和測繪行政執法。
16、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礦業秩序的整頓與維護工作,處理各種礦業糾紛;負責轄區內礦山企業年檢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的監測、巡查、預防和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上報和應急處置。
17、負責分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勞資及有關社會性工作。負責股級幹部的任免和一般幹部、工人的定崗,報市局人事教育科科備案;提出編制、人員需求計劃,報市局統一調配、管理。
18、在市局的指導與監督下,負責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19、完成市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國土資源中心所的職能。
國土資源中心所由城區分局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1)宣傳貫徹落實國土資源基本國策、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上級命令。
(2)做好轄區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協助土地開發復墾及土地整理相關工作。
(3)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
(4)配合上級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5)依法按程序辦理或協助辦理轄區內村民建房及其他非農業建設用地的相關手續。
(6)負責轄區內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發證的基礎工作;協助國土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地籍歸檔、綜合統計等基礎工作。
(7)做好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環境保護、測繪標誌保護與維護工作。
(8)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基礎工作,協助權屬爭議調處,為當地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搞好服務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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