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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規定戰爭期間禁止對平民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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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日內瓦公約》就有相關規定。
不過,你知道的,這種國際公約對流氓國家和組織沒有多少約束力。
所以,強國之間採用的是對等傷害原則,即:你攻擊我的平民,我也可以攻擊你的平民。沒有能力實現對等傷害目標的國家只能是干挨打。
而此條國際公約很多時候則是大國干涉地區衝突的理由之一。
至於你說:軍隊不得以平民設施作為掩護。這是不可能的。沒有國家會以此立法,束縛本國軍隊的手腳。允許平民撤離戰區就已經是文明之師的體現了。
戰爭一旦爆發,兩方就是追求消滅對方或者打敗對方。如果一方被打敗又不想妥協,就要避免被消滅。戰爭中的流氓組織就是利用平民來掩護自己。
所謂的戰爭約定,在面對死亡時往往是蒼白無力的。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高尚是高尚者的座右銘!在這裡也適用。
好像日內瓦公約有這規定的,無奈打起仗來就控制不住!聯合國也沒辦法。
戰爭殘酷無情,進行到白熱化吋不講規則,你還想讓它不攻擊平民。
如果有規則可循,它就不會發動戰爭,因為,主動挑起事端、悍然發動戰爭的都是一群瘋子,就是想侵占它國領土和掠奪資源,屠殺英勇抵抗軍民,其行為就是強盜行徑,強盜、瘋子還會遵守《日內瓦公約》。
只有備戰,加倍還擊,直至將它打怕、打疼、甚至全部殲滅,讓它以後長點記性,見著你,夾著屋巴繞道走。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什麼是平民?
戰爭應當是國家與國家的交戰現象,就是兩個國家宣戰,雙方軍隊穿軍裝交戰,本來和老百姓無關,老百姓可以用錢財支持自己擁護的軍隊,但是不能參戰,任何戰爭不能傷害平民,這是國際法的規定!否則屬於反人類罪。
可是往往弱國總是挾持老百姓,鼓吹全民皆兵,全民參戰,使用老百姓當後勤保障人員,所以不傷害平民是很難的,恐怖分子也總是藏在平民里進行襲擊,所以對擁護恐怖分子的平民也要消滅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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