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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管理系列:應收賬款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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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利用客戶信用拓展市場以利於銷售公司的產品,降低壞賬損失,確保公司資金安全,防範經營風險;縮短應收賬款占用資金時間,加快資金周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特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的應收賬款,包括應收賬款、投放回收款和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類債權——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的管理。
第三條 應收賬款的管理部門為公司的財務職能部門或業務職能部門,財務職能部門負責數據傳遞和信息反饋,業務職能部門負責客戶的聯繫和款項催收,財務職能部門和業務職能部門共同負責客戶信用額度的確定。
第二章 客戶資信管理。
第四條 客戶信息管理基礎工作的建立由業務職能部門完成。
第五條 公司業務職能部門應在收集整理的基礎上建立以下幾個方面的客戶信息檔案一式兩份,由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覆核簽字後一份保存公司的總經理辦公室(綜合管理部負責商務職能部門),一分保存公司業務職能部門,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為該檔案的最終責任人。
第六條 客戶信息檔案包括:
(一)客戶基礎資料:即有關客戶最基本的原始資料,包括牢記的名稱、地址、電話、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們的個人性格、興趣、愛好、家庭、學歷、年齡、能力、經歷背景,與本公司交往的時間,業務種類等。這些資料是客戶管理的起點和基礎,也是由負責市場產品銷售的業務人員對客戶的訪問收集起來的。
(二)客戶特徵:主要包括市場區域、銷售能力、發展潛力、經營觀念、經營方向、經營政策、經營特點等。
(三)業務狀況:包括客戶的銷售實績、市場份額、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定位與競爭者的關係以及與本公司的業務關係和合作情況。
(四)交易現狀:主要包括客戶的銷售活動現狀、存在問題、客戶的戰略、未來展望及客戶的市場形象、商譽、財務狀況、信用狀況等。
第七條 客戶的基礎信息資料由業務職能部門負責收集,凡與本公司交易次數的客戶為資料收集的範圍,時間期限為達到上述交易後1個月內完成並交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匯總建檔。
第八條 客戶信息基礎資料為公司的重要檔案,所有經管人員須妥善保管,確保不得遺失,如因公司部分崗位人員的調整和離職,該資料的移交作不工作交接的變相剝削部分,凡資料交接不清的,不予辦理離崗、離職手續的。
第九條 客戶的信息應根據業務員與相關客戶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況,隨時匯總整理後交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定期予以更新和補充。
第十條 實行對客戶資信額度的確定製,成立由負責市場區域的業務主管、業務負責人、財務職能部門,必要時在總經理的主持下成立公司「客戶信用評級委員會」,按季度對客戶的資信額度、信用期限進行一次確定。
第十一條 「客戶信用評級委員會」對市場客戶的資信狀況和銷售能力在業務人員跟蹤調查、記錄相關信息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研究,確定每個客戶可以享有的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額度、期限表》,由業務職能部門和財務職能部門各備存一份。
第十二條 初期信用額度的確定應遵循保守原則,根據過去與該客戶的交往情況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凈資產情況(經濟實力如何),以及其沒有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跟其他企業之間有沒有法律上的債務關係(潛在或有負債)等因素。凡初次賒銷信用的新客戶信用度通常是確定在正常信用額度和延長信用期限的,必須經「客戶信用評級委員會」形成一致意見報請總經理批准後方可。
第十三條 客戶的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覆核和調整,公司「客戶信用評級委員會」應根據反饋的有關客戶的經營狀況、付款情況隨時予以跟蹤調整。
第三章 賒銷管理。
第十四條 在市場開拓和產品銷售中,凡利用信用額度賒銷的,必須由經辦業務員據合同約定填寫《回款計劃表》,由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嚴格按照預先對每個客戶評定的信用限額內簽批後倉庫管理部門方可憑單辦理髮貨手續。
第十五條 財務職能部門內主管應收賬款的會計每月對照《信用額度期限表》核對一次債權性應收賬款和結算情況,嚴格監督每筆賬款的回收和結算。超過信用期限10天內仍未回款的,應及時通知主管的財務職能部門經理,由財務經理匯總並及時通知業務職能部門立即聯繫客戶清收。
第十六條 凡前次賒銷未在約定時間結算的,除特殊情況下客戶能提供可靠的資金擔保或總經理特批外,一律不再發貨和賒銷。
第十七條 業務員在簽訂合同時,所有應收賬款達到20%以上,經業務部門經理、總監審批後方可開具發票。
第十八條 對信用額度在50萬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客戶,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每年應不少於走訪一次;信用額度在100萬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客戶,除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走訪外,主管市場銷售的副總經理每年必須走訪一次以上。在客戶走訪過程中,應重新評估客戶信用等級的合理性和結合客戶的經營狀況、交易狀況及時調整信用等級。
第四章 監控管理。
第十九條 財務職能部門應於每月提供一份上月尚未收款的《應收賬款賬齡明細表》提交給業務職能部門、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由相關人員核對無誤後報經主管及總經理批准進行賬款回收工作。該表由業務人員在出門收賬前核對其正確性,不可到客戶處才發現,不得有損公司形象。
第二十條 業務職能部門應嚴格對照《信用額度表》和財務職能部門報來的《應收賬款賬齡明細表》,及時核對、跟蹤賒銷客戶、設備投放應收賬款客戶的回款情況,對未按期結算回款的客戶及時聯絡和反饋信息給主管副總經理。
第二十一條 業務人員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或協議書時,應按照《信用額度表》中對應客戶的信用額度和期限約定單次銷售金額和結算期限,並在期限內負責經手相關賬款的催收和聯絡。如超過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超過1-10天時,由經辦人上報部門經理,並電話催收。
(二)超過11-60天時,由部門經理上報副總經理,派員上門催收,並扣除經辦人該項目金額20%的提成業績。
(三)超過61-90天時,並經催收無效的,由業務主管報總經理批准後作個案處理,並扣除經辦人該項目金額50%的提成業績。
第二十二條 財務職能部門每月向業務職能部門、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總經理)提供一份當月尚未收款的《應收賬款賬齡明細表》,該表由相關業務人員核對後報業務主管市場的副總經理(總經理)批准後安排進行賬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業務員在外出收賬前要仔細核對客戶欠款的正確性,不可到客戶處才發現數據差錯,有損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預先安排好路線,經業務主管同意後才可以出去收款;款項收回時業務員需整理已收回的賬款,並填寫應收賬款回款明細表,若有折扣時須在授權範圍內執行,並書面陳述原因,由業務經理(負責人)簽字後及時向財務交納相關款項並銷賬。
第二十四條 清收賬款由業務職能部門統一安排路線和客戶,並確定返回時間,業務員在外清收賬款,每到一客戶處,無論是否清結完畢,均須隨時向業務經理(負責人)電話彙報工作進度和行程。
業務員清收賬款的差旅費自理,出差期間的工資減半支付。
第二十五條 業務員收賬時應收取現金或票據,若收取銀行票據時應注意開票日期、票據抬頭及其金額是否正確無誤,如不符時應及時聯繫退票並重新辦理。若收匯票時須客戶背面簽名,並查詢銀行確認匯票的真偽性;如為匯票背書時要注意背書是否清楚,注意一次性背書時背書印章是否與匯票一致,背書印章是否為發票印章。
第二十六條 收取的匯票金額大於應收賬款時非經業務經理(負責人)同意,現場不得以現金找還客戶,而應作為暫收款收回,並抵扣下次賬款。
第二十七條 收款時客戶現場反映價格、交貨期限、質量、運輸問題,在業務權限內可立即同意,若在權限外須立即彙報主管,並在不超過3個工作日內給客戶以答覆。如屬價格調整,回公司立即填寫價格調整表告知相關部門並在相關資料中做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 業務人員在銷售產品和清收賬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予以開除,並限期補正或賠償,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
(一)收款不報或積壓收款。
(二)退貨不報或積壓退貨。
(三)轉售不依規定或轉售圖利。
第五章 壞賬管理。
第二十九條 業務人員全權負責對自己經手內銷業務的賬款回收,為此,並沒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客戶進行訪問(電話或上門訪問,每季度不得少於兩次),訪問客戶時,如發現客戶有異常現象,應自發現問題之日起1日內填寫「問題客戶報告單」,並建議應採取的措施,或視情況填寫「壞賬申請書」呈請批准,由業務主管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凡確定為壞賬的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按相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業務人員因疏於訪問,未能及時掌握客戶的情況變化和通知公司,導致公司蒙受損失時,業務人員應負責該項損失2%以上的金額(註:疏於訪問意謂未依公司規定的次數,按期言訪問客戶者)。
第三十一條 業務職能部門應全盤掌握公司全體客戶的信用狀況及來往情況,業務人員對於所有逾期應收賬款,應由各個經辦人將未收款的理由,詳細陳述於賬齡分析表的備註欄上,以供公司參考,對大額的逾期應收賬款應特別以局面說明,並提出清收建議,否則此類賬款將來因故無法收回形成呆賬時,業務人員應負責賠償0.5%以上的金額。
第三十二條 業務員發現壞賬發生的可能性時應爭取時間速報業務主管,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如客戶有其他有其他財產可供作抵價時,徵得客戶同意立即協商抵價物價值,妥為處理避免更大損失發生。但不得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再次向該客戶銷售。否則相關損失由業務員負責全額賠償。
第三十三條 「壞賬申請書」填寫一式三份,有關客戶的名稱、號碼、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電話號碼等,均應一一填寫清楚,並將申請理由的事實,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簡明扼要的敘述,經業務職能部門負責批准後,連同賬單或差額票據轉交業務負責人處理。
第三十四條 凡發生壞賬時的,應查明原因,如屬業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於當月份計算業務人員銷售成績時,應按壞賬金額的10%先予扣減業務員的業務提成(提成款扣完為止)。
第六章 應收賬款交接管理。
第三十五條 業務人員崗位調換、離職,必須對經手的應收賬款進行交接,凡業務人員調崗,必須先辦理包括應收賬款在內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離崗,交接不清的,責任由交者負責,交接清楚後,責任由接替者負責;凡離職的,應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請,批准後辦理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者其薪資和離職補貼不予發放,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離職交接依最後在交接單上指示的生效日期為準,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離職時,仍將依法法律程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生效日期前完成了各項交接的,按批準時限發放薪資和離職補貼。
第三十六條 業務員提出離職後須指導經手的應收賬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戶付款的承諾擔保,若在1個月內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戶承諾擔保的就不予辦理離職。
第三十七條 離職業務員經手的壞賬理事宜如已取得客戶局面確認,則不影響離職手續的辦理,其追訴工作由接替人員接辦。理賠不因經手人的離職而無效。
第三十八條 「離職移交清單」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核對無誤後雙方簽字,並經監交人簽字後,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行政人事部存留一份。
第三十九條 業務人員接交時,應與客戶核對賬單,遇有疑問或賬目不清時應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報,有意代為隱瞞者應與離職人員同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各級人員移交時,應與完成移交手續並經主管認可,方可發放該移交人員最後任職月份的薪金,未經主管同意而自行發放由財務職能部門相關人員負責。
第四十一條 業務人員辦理交接時由業務主管監督;移交時發現有貪污公款、短缺物品、現金、票據或其他憑證者,除限期賠還外,情節嚴重的依法追訴民事、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應收賬款交接後1個月內應全部逐一核對,無異議的賬款由接交人負責接手清收(財務職能部門應隨意對客戶辦理通訊或實對賬,以確定業務人員手中賬單的真實性)。交接前應該對全部賬目報表,有關交接項目概以交接清單為準,交接清單若經交、接、監三方簽署蓋章即視為完成交接,日後若發現賬目不符時由接交人負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開始執行,以往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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