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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展戰略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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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戰略規劃的制定,使制定的公司戰略規劃更符合公司發展的實際情況,更好地優化配置與利用公司優勢資源,確保公司能夠快速發展,有計劃地實現公可發展戰略,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
第二章 戰略管理權責劃分。
第三條 戰略管理機構包括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和戰略委員會。
第四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戰略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出公司經營宗旨,確定公司中長期發展方向和發展目標。
(二)審批戰略委員會擬定的公司戰略規劃方案。
(三)對公司戰略規划過程中的各項重大事項進行決定。
第五條 董事會是企業發展戰略的審核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一)審核戰略委員會所所制定的公司戰略規劃,提出意見。
(二)審議各子公司所制定的戰略規劃,形成決議。
(三)對公司和各子公司戰略規划過程中的各項重大事項進行討論,提出意見。董事會在審議公司戰略時,各子公司相關負責人應列席並參加討論。
第六條 公司戰略規劃部是公司戰略工作的歸口管理機構,其職責如下:
(一)組織制定公司戰略規劃。
(二)建議並審核各子公司所制定的戰略。
(三)組織進行對公司和子公司戰略制定相關重要問題的研究。
第三章 戰略規劃制定程序。
第七條 戰略委員會應該在充分調查研究和信息收集、科學分析預測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發展目標,制定分為短期3年、中期5年和長期10年的滾動的戰略目標。在制定發展目標時,應當宏觀經濟政策,國內外市場需求變化、技術發展趨勢、行業及競爭對手狀況,可利用資源水平和自身優劣勢等影響因素。
第八條 戰略委員會應當根據發展目標制定知、中、長期滾動的戰略規劃。戰略規劃應當明確發展的階段性和發展程度,確定每個發展階段的具體目標、工作任務和實施途徑。
第九條 戰略委員會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外部諮詢委員進行科學論證,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中介結構進行,以形成戰略規劃方案。
(一)公司經營環境分析。包括宏觀環境、國內外市場形勢、技術發展趨勢、主業市場分析等。
(二)公司競爭能力分析。包括公司經營狀況、基本發展條件、主要技術經濟狀況和核心競爭力分析。
(三)總體發展戰略。包括戰略優勢和劣勢分析、戰略機會和威脅分析、備選戰略分析和戰略方針的界定。
(四)戰略目標體系。包括公司願景規劃、未來三年關鍵目標、當年關鍵指標的界定。
(五)關鍵職能戰略行動。包括業務、技術、產品、財務、人才等方面的策略和關鍵行動。
第十條 董事會審議戰略委員會提出的戰略發展規劃方案時,應重點關注其全局性、長期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條 戰略規劃方案經過董事會審議後,報股東大會批准實施。
第4章戰略規劃分解管理。
第十二條 戰略規劃部組織公司相關部門,根據公司戰略規劃,制定公司階段性經營目標、年度經營計劃,建立全面預算管理體系,確保經營戰略分解、落實到產銷水平、資產規模、利潤增長幅度、投資回報要求、技術創新、品牌建設、人才建設、體系建設、企業文化、社會責任等方面。
第十三條 年度經營計劃是本公司適合的戰略規劃分解方式,其應按照下列基本過程實施。
(一)銷售預測。
(1)營銷部門應根據第四季度合同和訂單情況,預測當年和次年全年的產品銷售量、銷售收入,提出「市場銷售預測和目標計劃」草案。
(2)營銷部門確定次年全年的銷售目標、達成目標的關鍵措施和所需的財務費用、人力編制和人工成本等資源需求,提出「市場營銷年度行動計劃和績效管理辦法」草案(不含績效管理部分)。
(二)財務預測。
財務部根據營銷部門的預測,測算當年公司銷售收入、成本和利潤,並預先列出各項成本的基礎數據,提出當年年度關鍵財務指標預測報告。
(三)研發計劃。
研發部門根據銷售需求和市場情報,確定研發產品線、關鍵措施、所需的財務費用、人力配置和工成本等資源需求,提出「產品研發年度行動計 劃和績效管理方案」草案(不含績效管理部分)。
(四)供應計劃。
每年11月1日前,根據銷售計劃和研發計劃,採購和生產部門研究確定實現銷售目標的關鍵目標、關鍵措施和所需財務費用、人力編制和人工成本的資源需求,提出「採購管理年度行動計劃和績效管理辦法」草案(不含績效管理部分)。
(五)人力資源計劃。
每年11月10日前,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各部部門的人力編制和人工成本需求,匯總、確定年度經營目標的標準人力配置、人工成本控制總量,提出「年度人力標準配置計劃」草案、「年度人工成本總量計劃」草案。
(六)財務預算。
每年11月20日前,財務部門在上述各項計劃和財務費用需求的基礎上,進行財務需求的預先審查,編制達成經營目標的三套財務預算方案(盈虧平衡、責任目標值和爭取目標值),提出年度財務預算計劃草案。
(七)總體方案。
每年11月25日前,總經辦根據戰略方針和各專項行動計劃,匯總編制並提交年度經營計劃書草案,經營團隊目標管理責任書草案。
(八)團隊初審。
每年11月底,戰略委員會工作組組織首次會審會議,主要審查專項行動計劃和公司財務預算的一致性、可行性,同時審查年度經營計劃書草案、經營團隊目標管理責任書草案的整體性和可行性。
(九)方案完善。
每年12月5日前,各公司或部門根據戰略委員會的意見,按照分工,修改完善各項草案,補充專項行動計劃的績效管理部分,以與年度經營計劃書、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和經營團隊目標管理責任書保持協調。同時,人力資源部門編制綜合性、與年度經營計劃相銜接的員工薪酬管理基本規範。
(十)方案審定。
每年12月10日前,戰略委員會工作組進行終審,主要審查總體方案、配套方案之間的一致性、協調性和各項方案的可行性。
(十一)發布執行。
所有方案經過再修訂後,提交董事會審批,經審批通過後,立即發布,次年一月日起開始執行。
第十四條 編制全面預算。公司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管理對於戰略目標和經營計劃的約束,明確預算編制、執行、考核等環節的主要風險點,採收相應措施,實施有效控制。預算的編制、執行與考核執行下列規定。
(一)公司根據戰略目標和年度經營目標,綜合考慮預算期內市場環境變化等因素,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編制年度全面預算。預算編制應當科學合理、符合實際,避免預算指標過高或過低。
(二)公司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完成全面預算,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核批准後,以文件形式下達執行。公司將預算指標層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各環節和各崗位,確保預算剛性,嚴格預算執行。
(三)公司建立預算執行情況的預警機制和報告制度,確定預警和報告指標體系,密切跟蹤預算實施進度和完成情況,採取有效方式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和監控,發現預算執行差異,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四)公司批准下達的預算應當保持穩定,不得隨意調整。由於市場環境、國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導致預算執行發生重大差異確需調整預算的,應當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
(五)公司建立嚴格的預算執行考核獎懲制度,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對所有預算執行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切實做到有獎有懲、獎懲分明,促進企業實現全面預算管理目標。
第五章 戰略規劃執行管理。
第十五條 戰略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一經確定,各部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拖延或變相拖延。
第十六條 公司總經理與各部門簽訂部門目標經營責任書,將戰略目標和年度經營目標與各職能部門的目標、責任、實施效果和團隊收入實施捆綁。
第十七條 總經辦定期召集經營績效檢討會議,分析戰略規劃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檢討問題,分析原因,確定對策。
第十八條 在戰略目標和經營計劃的實施過程中,各部門應高度關注管理流程和體系對戰略實施的保障作用,建立和健全基於流程的管理體系,並在實施過程中,將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融入管理體系的標準化之中。
第十九條 為增強公司對內外部環境變化的敏感度和判斷力,公司建立經營績效監測系統,用以監測經營戰略和年度經營計劃的實施進程和效果。其中,戰略委員會工作組是公司經營績效監測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 確定影響公司經營戰略和經營計劃的關鍵測量領域、關鍵測量項目和關鍵測量指標,並確定信息提供單位(信息源)、方式、頻率,發布經營績效監測的相關規定。
(二)定期收集、篩選、校準、整合各部門提交的進展、效果信息。
(三)在編報年度績效報告的基礎上,編報戰略目標和經營計劃執行季報。
(四)確定戰略目標和經營計劃的預警指標,適時提出預警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範由公司戰略委員會擬定,其解釋權和修訂權亦歸戰略委員會所有。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如與國家日後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範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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