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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法第276條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8萬元以上的。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
搶劫財物價值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參照盜竊罪「數額巨大」標準)。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但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80%上的。
2.入戶或在公共運輸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4000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8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4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竊罪】(刑法第264、26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盜竊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不滿8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
2.二年內盜竊3次以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扒竊的。
3.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份以上不滿250份的。
4.盜竊鴉片200克以上不滿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滿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或者淫穢錄像帶或者光碟30盤以上、淫穢書刊50本以上、淫穢撲克牌或者其他淫穢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盜竊公私財物8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的。
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0份以上不滿2500份的。
3.其他嚴重情節。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盜竊公私財物4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或者客戶資金等,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註:此數額為2012年浙江標準,應隨2013年盜竊罪國家標準的提高而有所調整)。
2.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毀損、流失,無法追回的。
3.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件以上或者國家二級文物3件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②流竄作案危害嚴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損失。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危險駕駛罪】(刑法第133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應予立案追訴,處拘役,並處罰金。
1.酒後、吸食毒品後追逐競駛的。
2.無駕駛資格而追逐競駛的。
3.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輛追逐競駛的。
4.以超過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競駛的。
5.在車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競駛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競駛的。
7.追逐競駛引起交通嚴重堵塞或者公眾恐慌的。
8.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輛號牌追逐競駛的。
9.因追逐競駛受過行政處罰又追逐競駛的。
10.情節惡劣的其他情形。
(二)「醉駕」案件辦理。
關於道路的認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學校校園、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自由通行的通道及專用停車場。對於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關於立案標準。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立案查處,並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範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未達到醉酒標準的,撤銷案件。
對被查獲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
關於刑事處罰。醉酒駕駛汽車,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不得適用緩刑:(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醉酒駕駛汽車,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醉酒駕駛摩托車,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認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嚴重情形。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前述規定不移送審查起訴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對作撤銷案件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醉駕」案件的訴訟證據要求立卷,並在撤銷案件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檢察機關備案,接受檢察機關監督。
人民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公安機關也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或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並不得適用緩刑。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認定「醉駕」共同犯罪應當根據證據嚴格把握,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強令他人「醉駕」的,以共犯論處。
對「醉駕」犯罪並處罰金,按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 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並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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