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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 詳解走私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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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走私毒品罪的具體行為

根據《刑法》第347條的規定: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此外,對於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也被視為走私毒品。
總結來說,走私毒品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從境外購買毒品後非法入境,或者與境外販毒分子相勾結,將毒品偷運入境。
(2)將非法入境的毒品偷運出境,或者把在境內購買的毒品偷運出境。
(3)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團購買、運輸毒品,或者在邊境地區與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結,買賣、運輸毒品。
(4)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貨款、資金、實物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在內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購買毒品。
(6)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或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並偷運出境的。
02、走私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
走私毒品的行為方式主要體現在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輸入毒品分為陸路輸入與海路、空路輸入。陸路輸入應當以越國境線、使毒品進入國內領域內的時刻為既遂標準。海路、空路輸入毒品,當裝載毒品的船舶到達本國港口或航空器到達本國領土內時為既遂,否則為犯罪未遂。輸出毒品的既遂標準同理,看毒品是否離開本國領域判斷是否既遂。
03、走私毒品罪的罪數問題

《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行為之一的,就以該行為確定罪名。而對被告人一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兩種以上毒品的,不實行數罪併罰,量刑時可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及危害進行處理。如被告人實施了走私毒品和販賣毒品兩個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走私、販賣毒品罪一罪進行處罰。

對於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的性質認定犯罪,不能認定為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同時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04、走私毒品罪的刑期
根據《刑法》規定,走私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對多次走私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一共有三檔:
(1)、走私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走私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有: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的,從重處罰。
(2)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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