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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與母親離婚後,繼子女還需履行贍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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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法案例【2023】035。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但是在再婚家庭中如果繼父與生母離婚了繼子女是否還需贍養繼父。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基本案情
小允、小兆、小充三姐妹幼年喪父,小允18歲時,母親帶著姐妹三人改嫁,與顧某結婚組成家庭。很快小允經人介紹離家打工了,而妹妹小兆、小充分別在讀初中和小學,與母親、繼父四人生活在一起。繼父顧某有點手藝,加上母親能夠吃苦耐勞,一家人的生活很快有了起色。但再婚家庭,相處並不容易,日子在不斷的矛盾糾葛里一天天過去,三姐妹終於長大成人,分別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母親和繼父的矛盾也越來越難以調和,最終離婚,兩家人不再來往。
2022年10月,三姐妹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原來繼父顧某到濟南市槐蔭區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把姐妹三人撫養長大,形成了撫養關係,現在年老無勞動能力和收入,且身患疾病,要求三人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今後的醫療費用每人各承擔三分之一。
大姐小允辯稱,其在母親再婚兩個月後就外出打工賺錢養活自己,未與繼父形成撫養關係,不同意贍養。
小兆、小充辯稱,二人是靠母親辛苦賺錢及親朋接濟長大,與繼父未形成撫養關係,且母親已與繼父離婚,繼父無權要求其贍養。
02、法官釋法明理 雙方達成和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允在重組家庭中與顧某共同生活的時間很短,後離家打工養活自己,不足以認定雙方形成了撫養關係,其對顧某沒有法定贍養義務。母親與顧某再婚時,小兆、小充還在上學,均系未成年,隨母親與顧某共同生活直至成家。根據顧某提供的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認定顧某曾給予二姐妹生活、教育上的照料,雙方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權利義務與生父母相同,即使生母與繼父解除了婚姻關係,繼父與繼子女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係也不能自然解除。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經當事人請求,法院可以解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有負擔能力的成年繼子女應當支付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繼父母必要的贍養費用。綜合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法院認為小兆和小充應當履行必要的贍養義務。
開完庭後,法官又多次向雙方釋法明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意見:顧某自願放棄要求小允支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小兆和小充一次性向繼父顧某支付贍養費5萬元。經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後,該案案結事了。
03、法官後語
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相關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判斷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主要以雙方是否形成撫養關係為標準。繼父母子女關係雖然以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係為前提,但撫養關係產生於繼父母子女的共同生活時間、繼父母實際承擔的撫養義務和教育責任等,並不當然依附於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係,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不能認為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繼父母子女關係自然終止。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育成人並獨立生活的子女,應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即使生父(母)與繼母(離婚)。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經當事人請求,法院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有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應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晚年必要生活費用。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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