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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 詳解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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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
1、販賣毒品罪的具體行為
《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販賣毒品罪」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的行為。
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即存在中間人幫忙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有償轉讓毒品,既可以是行為人交付毒品以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後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於販賣毒品。
另外,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會被認定為販賣毒品。如果行為人僅僅為了自己吸食而非法購買毒品的,也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根據《武漢會議紀要》的規定,販毒人員被抓獲後,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
2、關於毒品的代購問題
在現實中,經常會出現代購毒品的情形。對於這種「代購」毒品的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要根據代購是否獲得酬勞以及酬勞種類,分情況討論:
a、代購人向求購人收取金錢
這種形式的代購是否屬於販賣毒品,要看代購人有無牟利目的。例如,甲為了滿足自己的吸食目的,讓乙代購毒品,乙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向甲收取「介紹費」、「勞務費」等費用。乙的這種從中牟利、變相加價的行為,就屬於中間商,也就是常說的「二道販子」,會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b、代購人向求購人收取毒品
這種形式的代購是否屬於販賣毒品,要看代購人對收取的毒品有無販賣目的。例如,同樣是甲為了滿足自己的吸食目的,讓乙代購毒品,乙說:「我為你代購,不收介紹費、勞務費,但代購來的毒品,我要從中收取一成作為酬勞。」而乙的真實想法其實是想將收取的毒品予以販賣。在這種情況下,乙具有販賣目的,收取毒品等於是為自己販賣毒品而進貨,因此構成販賣毒品罪;相反,如果乙收取毒品只是為了自己吸食,則不符合「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情形,所以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3、販賣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
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標準是賣掉毒品,不要求收到對價。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應認定為既遂;行為人以販賣為目的購買了毒品但未能出售給他人的,認定為販賣毒品的預備行為比較合適。
4、販賣毒品共同犯罪的量刑
販賣毒品行為,經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現,根據《大連會議紀要》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特別是量刑時應注意區分主犯與從犯、正確認識主犯和從犯的毒品犯罪數量、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責大小確定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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