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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註冊登記的申請條件、材料和辦理程序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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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
3、《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
申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申請材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辦理程序:
1、機動車所有人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2、機動車所有人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註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三)申請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3、 機動車所有人提交以上申請材料。
4、 車輛管理所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5、 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註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挂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收費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
辦理單位:
機動車所有人戶籍地或暫住地或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或經授權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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