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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批程序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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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批程序,貫徹行政許可的公開、便民、高效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國土測繪司(以下簡稱國土司)負責承辦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基礎測繪處(以下簡稱測繪處)承辦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受理審查的具體工作。包括受理、審查及組織必要的聽證、檢測、鑑定和專家評審。
第四條 測繪處承辦人員收到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申請後,及時登記,並按照《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批管理辦法》,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測繪處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填寫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單位。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測繪處在受理期限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批管理辦法》要求的,測繪處在3個工作日內向分管司領導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議,分管司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由承辦人員填寫採用國際坐標系統不予受理通知書,同時退還有關申請材料。
第五條 申請建立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測繪處。
1、測繪處承辦人員於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總參測繪局進行會同審查。總參測繪局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會同審查,並將會同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送國土司進行審查。
測繪處承辦人員收到會同審查意見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填寫《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查意見表》(見附件),報成果處負責人。
2、成果處負責人收到測繪處承辦人員提交的審查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在《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查意見表》上簽署意見,報分管司領導。
(二)國土司。
1、分管司領導於2個工作日內在《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查意見表》上簽署意見,報國土司司長。
2、國土司司長於2個工作日內在《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查意見表》上簽署意見。
3、測繪處收到國土司司長簽署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起草上報局領導的批覆文件,經國土司司長審簽後,隨同單位申請材料一併報局領導審批。
(三)局領導。
局領導收到國土司提交的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查批覆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簽批意見。
第六條 測繪處在局領導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准予或不准予採用國際坐標系統通知書。
第七條 經審查同意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申請人名單于審查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網站上公布。
第八條 依法需要對申請採用國際坐標系統進行檢測、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工作日期限內。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批工作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條 採用國際坐標系統審批以保證時效為原則。遇有人員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規定實施審批的,上一級領導可以直接作出有關決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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