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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偷稅?稅收征管法規定有偷稅行為的納稅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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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也是偷稅。
偷稅行為包括:第一,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其中偽造是指行為人依照真賬簿、真憑證的式樣製作虛假的賬簿和記賬憑證,以假充真的行為;變造是指行為人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拼接等方式,製作假賬、假憑證,以假亂真的行為;「隱匿」是指行為人將賬簿、記賬憑證故意隱藏起來,使稅務機關難以查賬的行為;擅自銷毀是指未經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的行為。第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數額等行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納稅人賬外經營、取得應稅收入不通過銷售賬戶,直接轉為利潤或者專項基金,或者掛在往來賬戶不結轉等行為。第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其中經稅務機關通知而拒不申報,是指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後,仍拒不申報的行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製造虛假情況,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
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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