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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的時候裡面東西壞了是誰付錢?非人為損壞應該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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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之後很多人總會碰到一些家電或者是租住屋裡面東西壞掉的情況,有些人碰到這種事情都會自己解決,但是也有人會覺得,並不是自己損壞的東西,為什麼要自己花錢為解決。
如果租的房子出現物品損壞的情況,一般是會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的相關約定進行處理的,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處理的,協商不成的話可以訴訟解決的。一般情況下,出租房屋內固有的基礎設施設備非人為原因損害的是由房東進行維修的,人為搞壞的由租客承擔。
例如,如果是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出租屋裡面的電器發生了損壞,如果在簽合同的時候有提到這種電器維修的事情,那麼則按合同行事。如果合同中沒有提到的話,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
所以在簽訂租房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內容中應該明確房屋位置、面積大小、每月租金、付款方式、每月何時付款;租賃房屋內的家具、設施明細表、損壞責任及如何賠償;各種費用的承擔,如物業管理、治安清潔、有線電視費用等等。
簡單地來說,出租房屋內固有的基礎設施設備,比如上水管爆裂、牆壁開裂、下水等非人為原因堵塞或設計不合理導致堵塞,屋內吊頂損壞、屋門變形、門窗玻璃非人為原因損壞等由房東進行維修。而一些明顯是人為造成的損壞則由租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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