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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不執行判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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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履行哪些生效文書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有些人根據法條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片面的理解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以為只有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和裁定書才構成犯罪,對於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人民法院的調解書以及支付令、公證債權文書等不執行的,不構成犯罪。這其實是一個誤區,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對象作了擴大的立法解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老賴」的哪些行為構成拒執罪。
根據全國人大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如果您遇到的「老賴」符合以上條件,您可以控告其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那麼,怎麼收集老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相關證據呢?
證明被告人主體信息的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1、被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收集證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戶籍資料。
2、被告人為單位的,應當收集該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該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信息、職務等材料。
收集證明被告人負有執行義務或協助執行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
1、被告人為被執行人、擔保人的,應當收集由被告人承擔履行義務的生效裁判文書(包括一、二審或再審判決書、裁定書,訴前保全裁定書,訴訟保全裁定書,先予執行裁定書,追加、變更被執行人裁定書等)及人民法院為了執行生效裁判文書而作出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2、被告人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應當收集作為協助執行依據的相關生效裁判文書、人民法院作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證明協助義務人應當承擔協助執行義務的其他證據材料。
3、對於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應當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以及人民法院為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而作出的裁定書等。
上述材料中的書證應當收集原件,如確實無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複印件。副本或複印件上須註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並加蓋原件所在單位和收集人員的單位印章。
證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需準備哪些證據材料。
1、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擁有清償判決、裁定確定債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財產的有關證據材料;或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或者委託他人在判決、裁定確定期間完成判決、裁定確定應履行的行為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
(1)執行法院為調查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情況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關筆錄;
(2)執行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而出具的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凍結物品清單等;
(3)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擔保人存款、股權等的通知書及回執;
(4)執行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擔保人名下不動產、車輛的登記情況記錄;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的財產情況報告;
(6)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信用懲戒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
(7)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獲取的被執行人、擔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關文件、證言等;
(8)其他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證人證言、文件、查詢記錄等。
2、證明屬於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工作職責、業務範圍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持有、控制判決、裁定指定交付的財產、財產權證或者其他物品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工商登記材料、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委託保管的相關文書,其他相關筆錄、登記文件、查詢記錄等。
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應準備哪些證據材料。
1、證明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證據材料或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或者轉讓已向執行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證人證言、銀行存款查詢記錄、擔保函、轉讓合同、交易記錄、財產過戶登記等;
2、證明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執行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證據,包括相關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回證、調查筆錄、證人證言及證明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的其他證據材料;
3、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範圍的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的證據材料;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4、證明被執行人因妨害執行或因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狀況、違反執行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已被執行法院採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據材料,包括執行法院出具的罰款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傳票及其他證明被執行人因妨害執行被採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證明材料等;
5、證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脅、聚眾等方式阻礙執行或者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或者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的證據材料,包括現場照片、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鑑定報告等;
6、證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證據材料,包括證明被告人占有財物、票證的證據,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動的證據材料等;
7、證明被告人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虛假訴訟、仲裁、和解的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和解協議,庭審筆錄,相關證人的證言,履行虛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和解協議的證明材料等;
8、證明被告人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證據的證據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包括調查筆錄、證人證言、交易記錄、鑑定報告等;
9、證明被告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證據材料,包括相關的筆錄、法律文書等;
10、其他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控告老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攻略。
執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要求刑事立案。您需要攜帶事先撰寫的《刑事立案申請》或《控告材料》以及相關證據到派出所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為您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向您出具回執。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在立案的情況下,啟動刑事公訴程序,您作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參與國家公訴,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
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要求公安機關向您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向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自訴立案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自訴狀一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自訴人身份證複印件或護照複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複印件;
被告人主體信息的證據材料,包括:被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收集證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戶籍資料;被告人為單位的,應當收集該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該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信息、職務等材料。
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不予立案決定;
證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在打擊和懲罰拒執犯罪的同時,鼓勵被告人積極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法律義務,使執行案件得到實際執行。《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作了以下兩點規定:
一是予以從輕的期限為「一審宣判前」,即在一審宣判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履行執行義務的,均有機會在量刑上獲得從寬處罰。
二是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均可以從寬處罰,至於從寬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據其履行義務的份額、案件具體情節等綜合考量,酌情予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無論是自訴還是公訴拒執罪,一旦立案,債權人就掌握了主動權,多數老賴們為了規避刑事風險會積極主動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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