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運作」(「廣東體系」)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00元(70000元)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三級以上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7月2日,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特大傳銷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該刑事裁定書上顯示,一審期間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陳寶洪、鍾水塘、鄧美蓮等37名被告人9年到1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270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罰金。
2011年10月,被告人陳寶洪經黃敢(另案處理)介紹來至北海市海城區並出資7萬元加人傳銷組織「廣東體系」。被告人陳寶洪加入傳銷組織後,直接發展了汪某、陳某1及其丈夫林某1(均另案處理)加入傳銷組織,林某1又直接發展了林柏光,林柏光直接發展了被告人孫光富、黃某1(另案處理)、邵建新加入傳銷組織。邵建新又直接發展了鍾春華(另案處理),鍾春華加入傳銷組織後,直接發展了被告人鍾偉文、鍾水塘以及鍾某1(另案處理)。鄧道、麥華之分別經林柏光的間接下線鄧某、麥天文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梁金鋒經鍾某2發展加入後又直接發展被告人謝玲加入傳銷組織。盤世堅經鍾某1的間接下線張榮(已起訴)介紹加入傳銷組織。
從2011年至案發,被告人鄧美蓮、鄧育等37人分別出資69800元(70000元)元加入被告人陳寶洪所在的傳銷體系(「廣東體系」)。至案發時,以被告人陳寶洪為首的「資本運作傳銷」(「廣東體系」)已發展成為下線達120人以上、有三個層級以上且有多個分支的傳銷組織。其中下線人員汪某的傳銷體系於2013年從被告人陳寶洪所在的體系中獨立出來,並且已發展成為下線達120人以上、有三個層級以上且有多個分支的傳銷組織。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鄧美蓮、鄧育等37人以實施「資本運作」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傳銷人員達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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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資本運作繳納69800元是不是傳銷?幕後老大是誰[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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