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國有企業編制的演化過程。
在計劃經濟時代,國企是有編制的,叫做「定崗、定員、定編、定資」。根據行業不同,屬性不同。國企分央企、部企、省企、市企。國企由所屬上級確定工資總額,確定崗位工資。招用員工,開除員工需要上報主管部門批准,有計劃內招工——為正式員工,有計劃外招工——為臨時工。
隨著國家推進國企的改革,很多央企、部企、市企下歸地方管理,一般中小型國企下放到區屬國資委管理。
從1985年開始部分國企實行合同制用工,大概到1995年完全實行合同制用工。取消了計劃內用工形式。企業有用人自主權。國企相對來說,基本上沒有「硬性」人員編制。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盈虧,增人與減人。
統一執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
國企現在的用工形式為:
1、正式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企業繳納社保、企業發工資、企業定崗等。是國企相對在編人員。
2、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公司與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勞務派遣公司收取服務費等等。不是用人單位在編人員。
3、臨時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目的,不超過6個月的用工形式,不是用人單位在編人員。
現在國企這三種用工形式,第一種用工形式也不是企業一成不變的固定編制。
在編與不在編只是區分正式員工與非正式員工。
和計劃經濟時代的國企人員編制相比,有本質區別。也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
現在,一般國企用工不受所謂「國家行政機關限制,用工指標限制。所謂定崗、定員等只是企業內部的一種管理方式。企業有權自主定崗、定員;企業有權變更生產、經營,組織機構形式,企業有權合理解除員工勞動關係。
過去,計劃經濟時代,企業編制,用工,開除員工等都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才能實施。
現在,企業只要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依法行事就可以了。
在計劃經濟時代,國企是有編制的,叫做「定崗、定員、定編、定資」。根據行業不同,屬性不同。國企分央企、部企、省企、市企。國企由所屬上級確定工資總額,確定崗位工資。招用員工,開除員工需要上報主管部門批准,有計劃內招工——為正式員工,有計劃外招工——為臨時工。
隨著國家推進國企的改革,很多央企、部企、市企下歸地方管理,一般中小型國企下放到區屬國資委管理。
從1985年開始部分國企實行合同制用工,大概到1995年完全實行合同制用工。取消了計劃內用工形式。企業有用人自主權。國企相對來說,基本上沒有「硬性」人員編制。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盈虧,增人與減人。
統一執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
國企現在的用工形式為:
1、正式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企業繳納社保、企業發工資、企業定崗等。是國企相對在編人員。
2、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公司與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勞務派遣公司收取服務費等等。不是用人單位在編人員。
3、臨時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目的,不超過6個月的用工形式,不是用人單位在編人員。
現在國企這三種用工形式,第一種用工形式也不是企業一成不變的固定編制。
在編與不在編只是區分正式員工與非正式員工。
和計劃經濟時代的國企人員編制相比,有本質區別。也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
現在,一般國企用工不受所謂「國家行政機關限制,用工指標限制。所謂定崗、定員等只是企業內部的一種管理方式。企業有權自主定崗、定員;企業有權變更生產、經營,組織機構形式,企業有權合理解除員工勞動關係。
過去,計劃經濟時代,企業編制,用工,開除員工等都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才能實施。
現在,企業只要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依法行事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