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沒作明確規定。但約定既然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它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約定的條件應是:
第一,財產約定時,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親自訂立,不得由他人代理。1、如果夫妻一方已喪失了或部分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這對夫妻只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2、夫妻財產制約定不適用代理。3、如果夫妻依法已達成夫妻財產制協議後,一方才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第二,雙方必須自願。如果夫妻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無效。
第三,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當事人雙方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範圍,不得規避贍老育幼、償還對第三人債務等法律義務。對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以及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產也不得列入約定的範圍。規避法律的約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
第一,財產約定時,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親自訂立,不得由他人代理。1、如果夫妻一方已喪失了或部分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這對夫妻只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2、夫妻財產制約定不適用代理。3、如果夫妻依法已達成夫妻財產制協議後,一方才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
第二,雙方必須自願。如果夫妻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無效。
第三,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當事人雙方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範圍,不得規避贍老育幼、償還對第三人債務等法律義務。對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以及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產也不得列入約定的範圍。規避法律的約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