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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貪官包養情夫的案例

70年代被槍斃的女貪官:貪污4萬,包養7個情夫,最終卻被情夫舉報
四萬塊錢在現在看來並不是一個巨大的數字,它可能只是富豪的一頓飯,富家千金的一個包包,商人的一個手機,或者是某門課程的學費,當然,在一般家庭里,四萬塊錢也可能是一年的生活開銷。但是在70年代,四萬塊錢對人們來說,無異於一個天文數字,為了有一個具體的對比認知,這裡出具一些七十年代的物價資料:
以山西為例,70年代初,鹽,醋,醬油,豆腐都是8分錢一斤,饅頭五分錢一個,燒餅7分錢一個,豬肉最貴的7毛8一斤(這時候的豬肉是特別珍貴的東西),理髮2毛6。而北京的物價也差不了多少,豆汁3分錢,米粥3分錢,肉包子一毛錢一個,啤酒一毛錢一杯,炒素菜5分錢一個,炒肉菜一毛錢一個,冰棍3分一根。

了解完這些,也就知道為什麼在那個時期稱有錢人為「萬元戶」了。那時候的工錢很低,人們的生活水平還沒有提高,大部分人都憑藉自己的辛勤勞動過著拮据的生活,但是有些人卻依靠一些小聰明,在自己職位上貪污腐敗,做著有損人民利益的事情,湯蘭英就是當時的代表人物。
家住馬塘鎮的湯蘭英在家中排行老二,因著家裡喜歡女兒,湯蘭英從小就備受寵溺,她模樣生得俊俏可愛,腦子也靈活,常會耍點小心思讓父母把其他弟弟妹妹的東西都留給她,小小年紀伶牙俐齒,長得漂亮,讀書也讀得好,16歲從學堂出來之後,她就跟一個建築站的人好上了。
建築站的人對她很好,將她安排在了自己單位做會計,一開始湯蘭英每天還勤勤懇懇,隨著日子一天又過去,她的手終於忍不住伸向了就在自己的旁邊的存放錢幣的抽屜,最開始她只敢幾分幾分地拿,拿了也不敢用,害怕被人發現,慢慢的情況就不是這樣了。

今天拿兩毛,明天拿一塊,一直沒有被人發現,湯蘭英的膽子越來越大,開始五塊十塊的拿。湯蘭英的嘴巴不僅饞,而且還挑,平常的零嘴小食她都看不上,她就喜歡挑貴的。別人一年連糖都吃不上幾次,她卻經常吃罐頭,裝在口袋裡的糖也是水果糖,好幾次在別人辦理儲蓄的時候都被饞得不得了,但是大家想著湯家本來也是條件好的人家,也就都沒往其他地方想。
但是這種日子不長,湯蘭英不久之後被抓包了,經查證,她在短時期內拿了120多元!念在她年紀小,鎮里沒有對她進行處分,只是信用社肯定是不能再待了。她便藉機勾搭上了鎮里的一名工作人員,禁不住誘惑的工作人員很快上鈎,沒過多久湯蘭英就成為了鎮蔬菜大隊的會計。
湯蘭英不但沒有改過自新,還變本加厲地在錢上做手腳,這一次被查處時,湯蘭英挪用了300塊錢,是之前的整兩倍還不止。鎮里的人都知道她這是有了手腳不幹凈的習慣了,等著看她有什麼處罰,但是和之前一樣,除了被原單位開除,湯蘭英沒有受到任何影響,鎮里識趣兒的人都知道,湯蘭英這準是後面有人在幫她,於是大家也就不敢將不滿表現出來。
1965年,湯蘭英已經22歲,彼時的她可以說是完全長開了,加上自己之前用挪用資金對自己進行的打扮,她已經有了一副美人的模樣,她非常知道如何利用優勢來吸引「貴人」幫助自己,於是,在蔬菜委出事之後不久,湯蘭英竟直接進了馬塘鎮的信用社。
這時期政策鼓勵大家去信用社進行儲蓄,於是手上有了點錢的鎮民就都會把錢存進社裡,有時候有些單位的大錢也會存進去,這大大小小的錢都經過湯蘭英的手,有了馬塘銀行辦事處這個大靠山,湯蘭英簡直肆無忌憚起來,生活過得越發奢侈,她家裡不僅有自行車、收音機和縫紉機,一家人還有把八塊昂貴的手錶。
皮蛋一次買300個,海蜇皮一次買100斤,香腸、鹹肉、魚肚、蟶乾、河蝦、甲魚不問價格統統大包大包往家裡買,不僅如此,她還一個月最少去三次理髮店燙最時髦的髮型,穿的衣服一定要是最新最好的料子,呢的、毛的、的確良的,她統統都有,光是襯衫就有20多件,換季的時候晾在外面的衣服簡直像是一個服裝店在做展覽。
這下鎮上誰都知道是怎麼回事了,看著她拿著自己的錢過這麼奢侈的生活,大家都憤憤不平,於是不少人將自己的錢取了回去,還有人一舉將她揭發,接到舉報的趙主任不僅不處理,在1974年和1975年兩次整社查賬中,他還策劃讓湯蘭英借病溜往上海求醫,為其掩蓋罪責,後又買通查賬負責人,對馬塘信用社的賬未全部核對就草草結束,兩次逃過了整社查賬…。
有群眾戲稱,這些領導主任到湯蘭英家就是"龍井茶葉天水泡,貓兒鬍子嘴上翹,吃喝玩樂真逍遙,最後奉陪睡一覺",還有人說"湯家是接待站、招待所"。對這些傳言湯蘭英不予理會,還自己「找樂子」,跟主任領導有不正當關係她還不滿意,自己還另外包養了七個情夫,每日給他們充足的資金,供他們吃穿不愁。

其中有一名姓范的情夫在跟了湯蘭英幾年之後,湯蘭英準備跟他「分手」,在得知自己馬上要被踹了之後,范某心想自己的好日子就快要沒了,感到害怕,但是既然湯蘭英這麼無情無義那就來個魚死網破。他將之前收集的湯蘭英的犯罪證據一併交給了縣銀行,對她進行了舉報。湯蘭英再厲害,面對鐵一般的證據也無可奈何。
最後根據支票存根等憑據進行匯總時,發現湯蘭英在十年間一共往自己口袋卷了四萬五千多元!顯然已經涉嫌貪污罪,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而她作為一名信用社的工作人員正是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獲取利益。
根據現在的法律要求,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由於湯蘭英接受審判時是1977年,對金額的規定與現在不一樣,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當年的4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湯蘭英當即被判死刑。
1977年7月15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判決湯蘭英死刑,立即執,1977年7月23日,南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湯蘭英死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判大會後,湯蘭英被押赴掘港鎮北郊刑場,一聲槍響,就地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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