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還有保守的男人
我聽別人講的,一女生把她男朋友甩了,談了五年戀愛,只接過吻,牽過手,她還悄悄的跟她閨蜜吐槽,每次感覺強烈的時候,他男朋友就剎車了,說是想把最美好的留到最後,幾年了都這樣,女生選擇了分手,(她就是擔心男朋友身體不行)。
現在這個時代了,還有這麼保守的人?這男人到底是笨,還是身體有問題啊!
lcget.com
吃飽喝足,接下來去幹嘛呢?
lcget.comlcget.com
2023年可能發生的兩件事:
1、降薪!事業單位往往是帶頭降薪,年總收入大幅度減少。朋友在機關單位,工資降了300,其他方面也縮水,一年少了一萬多塊。
而京東這樣的大企業高管降薪幅度更大,企業營收減少,為了控制成本不得不做的事情。
2,裁員!這兩年裁員早就在進行了,很多大企業降薪裁員都成了常規操作。在經濟形勢不太好的情況下,那些傲嬌的人估計也不敢輕易辭職吧,下一個工作可不好找。
我月工資3800已經降了200了,也只有默默的接受,而2800的房貸還要繼續,現在靠妻子的工資生活。
lcget.com
游山西村
宋·陸遊
莫笑農家臘酒渾,豐年留客足雞豚。
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簫鼓追隨春社近,衣冠簡樸古風存。
從今若許閒乘月,拄杖無時夜叩門。
【譯文】不要笑話農家臘酒的渾濁,豐收年份準備豐盛的飯菜招待客人。山重巒疊嶂,水迂迴曲折,好像沒有了去路,忽然出現了柳色深綠、花光紅艷的山村。簫鼓的聲音接連不斷,春社日已臨近了,村民們衣冠簡樸,村子中古風尚存。從今以後如果允許趁著月明來閒遊,也可能隨時會手拄拐杖半夜前來叩門。
違法!選擇兩會期間上訪的大部分信訪人並不是按照法定程序上訪,而是擇機給基層政府施加壓力,所以不具有合法性。
違反《信訪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關於不得越級上訪不得無理纏訪、鬧訪不得在非信訪場所上訪的規定。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對自己的訴求必須有理性的判斷,是否確實合理合法,解決是否具有現實性,切忌較死理兒,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
lcget.com
按照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這些上訪行為屬違法行為:

公安部明確
這些上訪行為屬違法行為
1、違反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推選代表,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後,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 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後,仍不改正的,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4、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停放屍體等行為,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後,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5、 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7、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泄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8、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9、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應當及時制止,收繳槍枝、彈藥、管制器具、危險物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0、 採取放火、爆炸或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1、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愛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2、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3、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4、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15、 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6、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7、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18、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19、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重要交通站場及周邊聚眾實施靜坐滯留、下跪、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寫大字報、穿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所內、在大型活動場所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動場所內投擲雜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1、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2、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應當立即制止,迅速帶離現場,並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3、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
24
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應當積極組織解救;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25
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拒不按照規定購票,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無理取鬧,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26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 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27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28
任意損毀、占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29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30、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 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符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收集、固定證據後,要依法及時刪除網上有害信息。
31
對在信訪活動中或以信訪為名,實施本指導意見所列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lcget.com
家庭影響、非法上訪,不僅觸碰法律紅線,還可能影響子女親屬。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等直系親屬不能參軍入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
個人影響
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
1.公務員。
2.法官。
3.人民法院書記員。
4.人民陪審員。
5.檢察官。
6.人民監督員。
7.警察。
8.律師。
9.基層法律服務人員。
10.公證員。
11.司法鑑定人員。
12.外交人員。
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
14.行政執法人員。
15.教師。
16.幼兒園工作人員。
17.執業醫師。
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
19.會計。
20.註冊會計師。
21.期貨從業人員。
22.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
23.企業破產管理人。
24.保險精算師。
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26.保險營銷員。
27.拍賣師。
28.典當行業從業人員。
29.直銷工作人員。
30.專利代理人。
31.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導遊3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註冊建造師38.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鎖具修理經營者43.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保安45.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拒絕護照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