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的規定,一般條件有:1,原告應該是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法院受案和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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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條件:行政訴訟法起訴條件[朗讀]
有四個基本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
這樣的問題,你自己不會搜索下嗎.行政訴訟的起訴應具備什麼條件?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其在行政訴訟中單方面享有的起訴權,在認為行政機關及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國家審判權給予司法救濟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採取與民事訴訟相同的不告不理原則.由於原告起訴可能引起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和行政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國,行政訴訟採取「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只有當事人主動行使行政訴訟起訴權,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之後行政訴訟活動才會開始,人民法院不主動啟動行。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是指行政訴訟的身份條件,在本質上是指起訴人與行政主體的行為或不作為或所爭議的行政法律關係的利害關係.我國法律、司法解釋有關行政訴訟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