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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指責妻子是 廢物 算精神暴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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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金牛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涉殘疾人家庭暴力的離婚糾紛案,趙某(化名)因持續對其殘疾人妻子錢某(化名)實施語言暴力,被判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並向錢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該案明確了語言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裁判規則,保障了殘疾婦女在家庭關係中的合法權益,樹立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觀,為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樹立了良好的典範。
該案例入選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都市婦女聯合會聯合發布的婦女婚姻家庭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回顧
趙某、錢某於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二子。2015年,錢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鑑定為六級傷殘、工傷致殘程度四級、部分生活自理障礙、大部分勞動能力喪失。錢某受傷致殘後,趙某嫌棄錢某,持續通過微信貶損錢某的智商、稱其為廢物。趙某以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錢某同意離婚並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等方面的主張。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錢某因交通事故致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和自理能力,其身體、心理承擔能力較一般人而言更為脆弱。在此情況下,趙某作為配偶,理應加強對錢某身體、心理的照顧與撫慰。然而,趙某不顧錢某身體殘疾的情況,持續貶損錢某,稱其為「廢物」,對錢某形成精神打壓。趙某的行為對於具備一定心理承受能力的普通人而言傷害較輕,但對於身體殘疾的錢某而言傷害較大,其行為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趙某存在過錯。根據趙某的過錯程度、雙方的具體情況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趙某向錢某支付3萬元離婚損害賠償款,並判決趙某分得40%的夫妻共同財產、錢某分得60%的夫妻共同財產。
近年來,家庭暴力屢屢成為社會熱點話題,除了身體暴力,更多的人們經歷著精神暴力。下一步,金牛法院將繼續致力於弱勢群體的保護工作,幫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勢群體擺脫困境,切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法官普法
1、語言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在審判實踐中,除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侵害外,還存在如本案這種通過語言對殘疾婦女的貶損和人格侮辱。
2、面對家暴怎麼辦。
(1)向有關部門求助。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求助或者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
(2)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及時出警制止暴力,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並根據情況批評教育、出具告誡書或者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註:有關機關發現家暴不報案將擔責哦!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若未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3、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預防和干預家暴、保護受害者人身安全的最佳手段之一。
人身安全保護令一旦作出,即可以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除了送達到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手中,也會同時送達給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有關組織協助執行,讓保護令變成「護身符」
4、被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實施了暴力,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別擔心!《反家庭暴力法》附則中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有同居關係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約束。
註: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也包括其他一些因監護、扶養、寄養等關係共同生活的人。
離婚後或戀愛、同居關係終止後的暴力行為,若被受害方系婦女,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5、實施家暴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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