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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領導孩子紅包被開除,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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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同志:我是貴刊的老讀者,今有一急事討教。
幾個月前,我與一家國企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由於我從事的是銷售工作,用人單位對我的工作業績有明確約定,並規定,如果業績不能達標,視作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但現在市場競爭太厲害了,試用期的頭兩個月我完成了指標,第三個月就差一點,我擔心因此被淘汰,恰好分管我工作的領導是我中學同學,她兒子今年讀小學一年級,我便給這孩子買了一個新書包,並塞了2000元紅包,想祝賀她兒子「旗開得勝」。哪知,這位老同學將書包和紅包均交給了單位,單位領導核實情況後,竟認定我是「行賄」,做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對此,我是不服的。我認為,我給老同學孩子紅包,是人情往來,並非嚴重違紀,企業不能就此解除我的勞動合同。
許麗麗:您好。你反映的問題,我們認為包含幾個方面的情況。
第一,我國《刑法》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包括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以行賄論處。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行賄(5000元以下的則不構成行賄罪)。雖然你送紅包方式確實不妥,但給予的對象是否算國家工作人員,值得商榷。更重要的是,你送出的紅包,數額並沒有達到所謂的「行賄」底線。因此,用人單位如果以此為由,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我們認為理由牽強。
第二,即便你送紅包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行賄」,而是「人情往來」,但若用人單位與你簽訂過相關的誠信廉潔協議和公司規章制度有此嚴重違紀規定,由於你陷入了說不清道不明的境地,恐怕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由於你沒有完成試用期銷售指標,而用人單位確也事先明確,此情形發生時,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我們認為,這也是屬於用人單位正常的管理權範疇。
文 趙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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