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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沒有性生活能力可以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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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海門,女子結婚當晚,發現丈夫沒有性生活能力,多方求醫後依舊無果,她越想越氣,認為丈夫婚前有意欺瞞,在閨蜜支招下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婚姻,最後法院這樣判了。
(案例來源:江蘇海門市人民法院)

都說人生有三喜:他鄉遇故知,金榜題名時和洞房花燭夜。
可黃小鈺的洞房花燭夜卻一言難盡。
那晚,她看到滿屋的紅蠟燭和鮮花,內心被無盡的甜蜜填滿。
從此,人生路上,他與她共擔風雨,共享甜蜜。
她跟陳鑫是同學,一年前開始戀愛。
但戀愛中她發現,陳鑫雖對她關懷備至,卻從未有過戀人的親密。
她是女生,也盼望他會主動一點,可各方面都很優秀的陳鑫,在男女之事上,仿佛一塊木頭。
後來她也釋懷了,有人天生拘謹,結婚後就好了。
她是個有遠見的女子,她已經為他們的未來,做了初步的心理規劃。想到不遠的將來,黃小鈺甜蜜地笑了。
紅燭映照下的她,美如仙女。
她羞澀地想,其他女孩在新婚之夜,是否也跟她一樣,期待又忐忑。
此時的黃小鈺怎麼也沒想到,她的新婚之夜竟然在失望中度過。因為她等了半日的丈夫,竟沒有過夫妻生活的能力。
她覺得陳鑫有可能因為新婚,心理太緊張,也有可能因為這段時間忙著辦婚禮,太累。
但之後半月,陳鑫依舊不行。她就拉著他去各大醫院看病,吃了無數的藥,也試了無數的偏方,卻依舊無果。
於是,一次次奔波,一次次滿懷期待,又一次次失望。黃小鈺的心,一次次被割裂。
一個晚上,陳鑫吞吞吐吐地說,他早知道自己有毛病,之前一直在吃藥,但始終無果。
他喜歡她的性格,她的笑容,渴望跟她共度終生,所以,他選擇了隱瞞。
他原以為,婚後就會好的,但沒想到,結婚後他的病依舊治不好。
那晚,黃小鈺哭了一個晚上。傷心過後,她開始憤怒。陳鑫早知道他有病,卻故意隱瞞,害得她現在進退兩難。
委屈的黃小鈺去找閨蜜哭訴,她要離婚。
但懂法的閨蜜卻阻止她離婚,閨蜜說:你去法院,要求撤銷婚姻!這是陳鑫的錯,他理應為他的錯誤買單。
黃小鈺去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她跟陳鑫的婚姻。
閨蜜為何不讓離婚,而是讓她撤銷婚姻?這中間有何利弊?法院會支持黃小鈺的主張嗎?
1、如果選擇撤銷婚姻,可以快速解除婚姻。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後,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說,有上述幾種情形的,法院在調解後,可准許離婚。而這其中,感情不合也需要分居滿兩年的。
本案中黃小鈺和陳鑫不符合上面幾種原因,如果正常離婚,她勢必要經過長時間的訴訟和等待。這對她來說,不僅是一種煎熬,更是一種情緒內耗。
所以,長痛不如短痛。閨蜜給她支招,第一個原因就是可以快速離婚。
2、選擇撤銷婚姻的後果,遠遠大於離婚帶來的後果。
《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具體到本案中,閨蜜之所以讓黃小鈺撤銷婚姻,也是站在閨蜜的立場,為她考慮。
第一,選擇撤銷婚姻,她和陳鑫之間就沒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意味著她沒有婚史。而選擇離婚,那就是有過一次婚姻的人。
第二,他們的婚姻,黃小鈺是無過錯方,是陳鑫的隱瞞給她帶來痛苦和傷害,她可以請求陳鑫給予損害賠償。
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也就是說,如果被撤銷婚姻,黃小鈺有證據證明她的工資收入和其他財產,都按各自所有。可如果是離婚,那婚後所有收入都按夫妻共同財產,在財產分割上又會勞神勞力。得不償失。
這也是閨蜜讓她撤銷婚姻的第三個原因。
3、法院審理後認為:
首先,性功能障礙雖然不屬於一般情況下的重大疾病,但性生活是人類正常生理需求,屬人倫常情。
同時,性生活也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實踐中,性生活也是配偶權的核心權利之一。是決定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
因此,陳鑫這種病應該屬於婚前應該告知的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陳鑫明知自己有病,會對婚後的妻子造成什麼影響,理應在結婚前如實告知黃小鈺,可他卻選擇隱瞞,直到結婚後被黃小鈺發現。陳鑫的行為,給黃小鈺帶來嚴重傷害。也是婚姻中的過錯方。
綜上,法院判決:支持黃小鈺的訴求,撤銷二人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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