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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裡自殺燒炭要不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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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裡自殺燒炭是否需要賠償,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首先,酒店作為服務提供者,應該提供安全、衛生、舒適的住宿環境,確保客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如果酒店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客人發生意外傷害或死亡,酒店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如果客人自殺燒炭是因為酒店存在過錯,比如房間內沒有通風設施、燃氣設備不安全等原因,酒店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如果客人自殺燒炭是因為個人原因,比如心理問題、家庭矛盾等,酒店則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自殺是一種自願行為,不屬於他人侵權行為,因此自殺者的家屬通常不能向酒店主張賠償。但如果自殺者留下了遺書或其他證據證明酒店存在過錯,家屬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酒店主張賠償。
綜上所述,酒店是否需要賠償自殺燒炭的客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酒店存在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是客人個人原因導致自殺,酒店則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應根據情況來判斷賠償,若未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登記造成延誤挽回的情況,應適當的賠償精神損失費。
廣州日報訊(記者藝明)兒子在酒店房間內燒炭自殺身亡,父親因此遷怒於酒店管理不善。他認為,酒店方沒有進行實名登記,導致了他們苦尋24小時後卻等來了兒子的死訊。同時,在兒子燒炭時,竟無法觸動房間內的報警系統,讓兒子失去了最後獲救的機會。昨日,該案二審在佛山中院開庭審理,並未當庭宣判。 2014年7月13日下午2時許,阿嘉被發現在順德區某商務酒店的房間內,以燒炭的方式自殺身亡。
阿嘉的父親等一紙訴狀,將涉事商務酒店告上了法庭。他們認為,該酒店違反公安部有關實名登記的規定,造成阿嘉的家人未能及時尋獲阿嘉,且故意隱瞞其入住信息,導致死亡事件發生。阿嘉家人稱在此事中損失共計93萬餘元,應由被告某商務酒店承擔七成賠償責任,共計65萬餘元。
法院指出,某商務酒店的住宿系統未記錄阿嘉的入住信息,確實違反了《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雖然該行為與阿嘉自殺不具有關聯性,若能記錄信息能夠為挽回阿嘉生命提供一定程度的可能性。據此,順德法院於去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某商務酒店向阿嘉家屬賠償精神損失2萬元。 昨日該案件在佛山中院二審開庭。在二審過程中,阿嘉的親屬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理由。他們認為,根據公安部的要求,酒店內是必須安裝火警報警器的,一旦出現濃煙時,警報器就應該會被觸發從而發出聲響。如果酒店的報警器能夠正常運作,阿嘉的死亡也許就不會發生。
對此,酒店方表示,一來死者自殺所有的炭是無煙木炭,燃燒時不會產生太大的煙霧,二來阿嘉準確的死亡地點其實是位於酒店房間的淋浴間裡,因為洗澡經常會出現水蒸氣,因此所有酒店都不會在淋浴房裡安裝報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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