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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狀態下發生關係=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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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樣一則新聞:
一女子參加初中同學聚會,期間喝了不少酒。她感到自己喝多了,就拜託同學們照顧自己。同學們派了一名男同學送她回家,其他同學就各自散去。但沒想到,男同學沒把她送回家,反而把她帶去了酒店,然後與其發生了關係。該女子清醒後報案。但人渣卻認為兩人都醉酒,酒後發生性關係,不構成犯罪。醉酒狀態下發生關係,是自願還是強姦?這種情況下最重要的判斷依據是:雙方是否是自願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該行為。如果該行為其中一方沒有同意是在強迫的情況下,或是趁一方醉酒失去意識之際,在未取得對方同意的情形下發生關係,其行為應當構成強姦罪。「他喝醉了」,並不是他可以作惡的藉口。「她喝醉了」,更不是她可以被傷害的理由。更何況還是趁其無意識不能反抗之時,強行與其發生關係。這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行為,必須嚴懲。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酒精,不會降低一個人的底線。
醉酒,不是侵犯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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