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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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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忌搞證據突襲。
很多訴訟參與人認為己方證據不到最後不能提交法庭,防止自己立了個靶子,讓對方有的放矢,影響自己的訴訟效果,這種想法有一定道理,但是,當收到應訴通知書時,如果法院給限定了舉證期限,尤其是被告,一定要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己方證據,如果實在提交證據不方便或者有合理理由,一定要向承辦法官確認,證據可以在開庭時一併提交,得到肯定回答後,方能在開庭時一併提交。否則,己方的證據可能不被採信或者被法院訓誡,甚至罰款。
有一個極端的例子,一個78歲的大爺,因為一個繼承糾紛,由於是在外地,大爺稱怕當地法院太黑,所以一直沒有提交民國時期房屋產權證,導致一審敗訴,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直到二審才拿出來,最終這個案子才發回重審,差點失去了勝訴的機會,真的令人哭笑不得。
二、開庭時遲到。
守時是比較重要的社交禮儀,開庭也一樣,畢竟他人的時間也很寶貴,如果在規定的時間不能到達,很可能被法官缺席審理或者按照撤訴處理。
記得有次,原告遲到了,電話告知法官半個小時內可以到,但等了一個半小時也沒見原告蹤影,法官直接按照撤訴處理了,兩個小時原告到了,法官告知原告裁定已經作出,再去起訴吧。
對原告來說,一是損失訴訟費,二是耽誤時間。
三、帶好委託手續。
被告或者原告不能出庭,絕大部分案件是可以委託代理人的,但是,需要在庭前辦理好委託手續,按照現行規定,除了律師外,還需要親屬關係證明,或者社區的推薦信,否則,沒有委託手續,到了法院也無法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本人就見到一起未帶委託手續,不能作為代理人參加庭審,只能旁聽。
四忌反駁對方的每一句陳述。
訴訟講究證據,在法庭上,不能指望對方說的都是實話,如果都能實事求是,鬧上法庭的可能也比較小。
針對對方的陳述,事無巨細的進行反駁,一是可能打亂了自己的思路,可能掉進對方的邏輯陷阱。二是可能忘掉陳述己方關鍵事實。
五、忌在法庭上哭鬧。
有這人認為在法庭上要示弱,一副楊白勞的形象,認為只有裝可憐才能贏得法官的同情。這是極其錯誤的。法官憑證據,不是憑哭鬧,憑可憐,有句話叫法律不相信眼淚。
或者有人乾脆在法庭上上演一哭二鬧三上吊的伎倆,一是擾亂法庭秩序,可能被法庭請出去。二是亂了自己的陣腳,錯失陳述的機會。
六、忌打斷對方的發言。
庭審時雙方就同一事實,可能有兩種截然相反的陳述,這時候不要打斷對方,也不要搶話,一是庭審是法官在主持庭審。不能隨意發言,會被法官制止,二是造成法官對自己的不好的印象。
七、忌重複庭審過程反覆就同一事實進行糾纏,反覆陳述。
反覆陳述一件事沒有任何意義,說到了,法官聽清楚了記錄在案就可以了,重複再多次沒有意義,庭審時間很寶貴,儘可能做到不囉嗦。
八、忌說話語速過快。
由於現在開庭還是由書記員或者速錄員進行記錄,語速過快導致無法做全面記錄,有時候會曲解你的陳述。
九、忌不留證據備份。
有的人立案之前一大堆證據材料,到了二審就剩幾頁紙了,證據自己從不留複印件,導致進行庭審時記錯關鍵事實日期或者關鍵數字,有時會導致敗訴。
十、忌訴訟思路隨時發生變化。
有些訴訟參與人對案件事實陳述存在多出不一致的情況,法律有禁止反言的規定,矛盾的陳述,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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