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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男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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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張三(男)系某事業單位副職領導,已婚,民主黨派人士;李四(女)系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婚,民主黨派人士。張三與李四系上下級關係,兩人自2010年至2015年期間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造成不良影響。
二、關於定性問題
張三與李四均系公職人員,屬於監察對象,由於二人非中共黨員,紀檢監察機關只能對該二人給予政務處分。第一種觀點認為,張三和李四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雖然自2015年之後再無聯繫,但所造成的影響一直持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規定,給予二人政務處分;第二種觀點認為,張三與李四自2010年至2015年期間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按照行為發生「從舊兼從輕溯及力原則」,應當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給予二人政務處分;第三種觀點認為,對張三與李四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問題,處理時應按「從舊兼從輕」原則無異議,但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二人政務處分。
三、幾個問題
(一)是否公職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系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除參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員,在一些地方和領域,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數量甚至大於公務員數量,由於這些人員也行使公權力,有必要將其納入監察對象範圍,由監察機關對其監督調查處置。因此, 張三與李四均系公職人員,定義為監察對象是沒有任何異議的。
(二)如何選擇適用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果需要複審、覆核,適用當時的規定。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當時的規定;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認為是違法的,依照當時的規定處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違法或者根據本法處理較輕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張三與李四自2010年至2015年期間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張三與李四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應當適用2014年4月25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的規定給予張三和李四政務處分。與此同時,依據2012年8月22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的規定,也可給予張三與李四政務處分,但是,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規定的「政務處分的種類由之前的四種調整為六種,取消了「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這個檔次,根據董芳老師發表的文章提到的觀點「對於政務處分法之後或之前的違法行為,可以分別適用《政務處分法》第41條或《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對上述案例中的張三、李四進行政務處分,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七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此二人進行政務處分。
(三)如何區分「通姦」「嫖娼賣淫」「 權色交易、錢色交易」
通常而言,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一是雙方要有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二是不正當性關係基於雙方自願而不以錢、權等為媒介。所謂「通姦」,根據「百度百科」的解釋,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違背各自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通姦雖不觸犯刑法,但屬於破壞家庭關係及倫理道德,極易引發腐敗及犯罪,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通常而言,「通姦」與黨紀處分條例中的「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可以等同。
「嫖娼」,根據「百度百科」的解釋,是指以金錢財物為媒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即建立在金錢交易上的性關係,通常而言,嫖娼是男子付出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賣淫婦女發生不正當性行為,賣淫是女子以收取金錢財物作為條件與嫖娼男子自願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權色交易、錢色交易」,是指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謀利而與之交易的情節,侵犯黨員幹部的職務行為廉潔性。權色交易和錢色交易側重於利益交換,如果行為人雙方是基於感情而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沒有給予或獲得不正當利益,只要任何一方有家庭,則應認定為「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區分上述幾個概念,需要結合案情及事實證據綜合判斷,才能對違紀違法人員給予恰當合理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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