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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預售證辦下來後,強行漲價,虛意發函,法官判合同 解除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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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案件已經經過兩級審理,判決經送達後為生效判決。開發商可直接對房屋進行出售了。
2、對二審判決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再審處理後可向檢察院申訴請求抗訴。經過這兩次處理,基本窮盡司法途徑。
3、簽訂合同是約束雙方的最有利憑據。支付房款也應該是依據合同約定。在沒有簽訂合同前,應該謹慎交付款項,否則將承擔不利風險。
至於購房認籌協議、交房補充協議是否視為正式協議,需要看其內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重要要素,約定購房合同的基本內容。比方說,房產的座落,樓層,具體房號,交房時間,房產計價方式,金額,付款時間等等。
4、法院判決既然是解除合同,那麼說明原合同是成立的。核心問題,在於幾點:(1)、簽訂購房認籌協議、交房補充協議是否達到購房合同的效力。(2)、合同誰先違約?(3)、違約是否達到根本性違約?是否達到解除條件?如只是一般性違約,延遲履行可以實現合同目的,一方要求履行,支持解除合同是不恰當的。(4)、合同是否還能夠履行。
5、總的來說,法律對於合同的調整,應該基於促成交易的形成為目的。就這個案件,只有初步分析,畢竟案件經過兩級審理,需要細看判決和證據才能知道認定事實是否有錯,適用法律是否有錯,程序是否合法。有無申訴必要。
如我的回答幫到你,望採納為最佳答案,謝謝!如有進一步需求的可來電話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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