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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業單位是否要設立專職工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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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工會法沒有規定工會專職幹部的編制問題。一些工會工作的同志認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在國有、集體企業工會工作中,較為普遍的問題是工會專職幹部的配備不夠。在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有的企業將工會機構撤銷,更多的企業將工會與其他部門合併,工會專職幹部有的取消,有的兼職,這樣就不能保證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做好工會工作,工會方面認為這削弱了工會工作,工會法的修改應當對工會專職的配備作出規定。
一些企業認為,企業是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的,配備專職工會幹部勢必增大成本,非公有制企業尤其難以做到。工會幹部兼職也未必不好,首先,企業少一個職工,可以少發一份工資,對企業行政方面有利;其次,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會主席一般是人事或者行政主管,他們的意見企業行政容易接受,對職工有利;再次,兼職工會幹部可以有本職工作,能夠掌握相應的技能、知識,對工會幹部本人也有利。從工會角度看,工會主席從事生產勞動,便於與職工溝通,能更好地開展工會工作。能否搞好工會工作不在於工會幹部是否是專職,而在於工會幹部的主動性、積極性。
針對上述問題,一些工會同志提出增加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工會組織應設專職主席。工會基層組織專職幹部的編制不低於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三。」
經反覆研究,認為,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簡脫產人員,特別是各種非公有制經濟迅速發展,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要求各種不同所有制企業一律設置專職的工會幹部很不現實,這應由企業的自主決定。另一方面,企業、事業單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數量的工會骨幹分子,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工會工作。為此,工會法對此的修改作了較為靈活的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基層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這樣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工會幹部,根據需要,可以是專職,也可以兼職,比較適應各種不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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