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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和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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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下述情況,出票人或背書人不能向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行使追索權:
(1)出票人在回頭背書中成為持票人時,如果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該出票人不享有對前手的追索權。同時,出票人在被追索的過程中先於他人清償票據債務而成為持票人時,也不享有再追索權。
這是因為,出票人是簽發票據的人,承擔著最終的付款義務。不論是背書人、保證人,只要履行了票據債務,都可以向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權,其最終對象是出票人。為此,當出票人成為持票人時,追索程序到此為止。另一種情況是,在出票人同他人進行交易活動時,收進一張自己簽發的遠期匯票而成為持票人,他在票據到期時,可以行使付款請求權。如果付款請求遭到拒絕,他也不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返還其在承兌人或付款人處的資金。
(2)背書人成為持票人後,對其後手不享有再追索權。這是因為,票據經背書轉讓後,形成連續背書的關係,背書人對其後手承擔保證票據的承兌和付款的義務。當該票據不獲承兌或付款時,還應當承擔清償票據債務的責任。由此可見,追索權是持票人對前手行使的權利,不能向後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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