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問答欄目視頻美女
  1. 生活問答
  2. 答案列表

什麼是騙購外匯罪

回答列表
騙購外匯罪是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設立的罪名。我國1997年刑法典沒有把騙購外匯的行為規定為犯罪。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騙購外匯的行為迅速增加,而且對我國的金融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通過《決定》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
根據《決定》的規定,騙購外匯罪是指使用各種欺騙手段,騙取有關部門批准,購買外匯,數額達到較大的行為。關於騙匯的手段,《決定》列舉了三類:1.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2.重複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3.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這樣規定是因為騙購外匯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法律無法一一列舉。不論行為人採用何種方式,其實質都是不符合用匯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欺騙手段,使得外匯指定銀行誤以為其符合用匯條件,而售給其外匯,從而破壞了國家外匯管理秩序。
此外,按照《決定》的規定,明知他人用於騙購外匯而為其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騙購外匯罪的共犯論處。
對騙購外匯罪的處罰,《決定》規定了三檔刑: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單位犯騙購外匯罪的,對單位按照上述罰金幅度處罰;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的刑罰幅度處罰。
猜你喜歡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