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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的權利、義務和禁止行為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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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享有的權利有:
(1)依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權利。
(2)依法信訪不受打擊報復的權利。
(3)就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信訪事項的權利。
(4)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權利。
(5)就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得到書面答覆的權利。
(6)要求對辦理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迴避的權利。
(7)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權利。
(8)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得到獎勵的權利。
(9)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的投訴請求得到支持的權利。
(10)對信訪事項處理不服,要求複查、覆核的權利。
信訪人承擔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2)提出的信訪請求客觀真實,不得歪曲、捏造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3)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信訪活動。
(4)履行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處理決定。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信訪人被禁止的行為: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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