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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未到清償期,其交付標的物的期限已經屆期,債權人能行使留置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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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擔保成立的條件之一是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在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清償期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等於承認對未到履行期的債務可以強制提前履行,違背了合同的基本原則。所以,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清償期,其交付標的物的期限已經屆期,債權人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而不能履行債務的事實存在時,即使債權本屆清償期,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也可以成立留置權。例如債務人破產的,即使債權未屆清償期,債權人也可以成立留置權。因此,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而債權未屆清償期時,債權人對其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可以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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