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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訴訟制度分為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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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訴訟。
直接訴訟占公司訴訟的大多數。根據原告的不同,直接訴訟可分為以下幾類:
(1)公司直接提起的訴訟。包括:公司對股東提起的訴訟,公司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的訴訟。公司向股東提起的訴訟包括違約案件和侵權訴訟,如股東因虛假出資或撤回出資而引發的以違約訴訟為基礎的訴訟。例如,股東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為他人提供貸款擔保,從事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提起的訴訟屬於侵權行為。公司因違反誠實信用義務、勤勉義務對董事、監事、行政人員提起訴訟,如董事、監事、高管違反禁止競爭義務提起訴訟。
(2)股東提起的直接訴訟。包括股東向股東提起違約訴訟,股東向公司提起訴訟。由於股東之間的契約關係,股東之間的訴訟基本上是違約訴訟。如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股東侵害其他股東權益、股東損害公司利益造成的其他股東損失等。股東向公司提起的訴訟包括違約和侵權訴訟,以及股東要求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這是基於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而提起的直接訴訟。主要包括股權確認訴訟、股權檔案利益訴訟、股東要求提起訴訟等。
(3)董事、監事、行政人員提起的直接訴訟。主要基於公司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如公司違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制度,違反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駁回訴訟等。
(4)清算小組直接提起的訴訟是指清算小組向股東提起的訴訟。公司清算時,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清算組有權行使直接訴訟權,並對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出資責任。
(5)債權人的直接行動。它包括債權人對公司和股東提起的訴訟,以及對董事、監事和高管提起的訴訟。
二、代位訴訟。
代位權訴訟是公司訴訟的一小部分,只能由法律進行。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股東代位權訴訟。這是企業訴訟中最重要的代位權,是引入企業訴訟制度的初始動機。
(2)董事代位權。董事代位權訴訟理論與股東代位權訴訟理論基本相同。不同的是,董事代位權訴訟可以由單個董事進行,而不受表決權的限制。董事代位權訴訟主要發生在董事會不能集體決定是否起訴時,董事會異議成員可以單獨行使職權,決定提起代位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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