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手段,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進行處罰,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我國的行政機關是一個龐大的、組織嚴密的體系,由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組成。中央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它由各部、委員會、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組成;地方行政機關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由各工作部門組成。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地方政府及其組成部門都是行政機關,都承擔一定的行政職能。但是,並不是每個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行使處罰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必須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根據行政機關所行使的管理職能不同,可以將行政機關分為內部行政機關和外部行政機關。外部行政機關是指代表國家對公民、法人實施行政管理的機關,如工商、稅務、環保等機關;內部行政機關是指對行政機關係統內部的人員和事務實施管理的機關,如各級政府的辦事機構、人事機構、監察機構、諮詢機構等。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必須由外部行政機關實施,內部行政機關不能對公民、法人進行處罰。
2、外部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取得特定的處罰權。行政處罰權是限制公民、法人的權利,或者是給公民、法人設定新的義務,它不是行政管理權的自然延伸,不是行政機關自然就具有的。行政機關要取得處罰權,必須經法律、法規、規章特別授予。
3.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正如不同的行政機關有不同的行政管理權限一樣,不同的行政機關也有不同的處罰權。如工商局不能去實施應當由衛生局實施的處罰,稅務局也不能去拘留人,縣政府也不能去管應當由市政府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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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機關可以對公民、法人進行行政處罰[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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