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姓氏,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有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介紹)。
「李××」改成「木子××」、凌晨出生的寶寶就姓「晨」、給寶寶取名「王a」……近年來,各種標新立異的姓名,成為孩子落戶辦理中的一道新難題。一些公安人員依據婚姻法「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拒絕第三姓落戶;而有的父母則根據民法通則,認為公民姓名權禁止他人干涉,導致姓名權相關糾紛案件日益增多。
這一現實困境有望突破——2014年10月27日,關於「姓名權」的立法解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這一草案,子女可以有條件地選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
實際生活中,常有父母給孩子選擇父姓、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有的父母因自己的父輩參加革命改姓改名,但想讓自己的孩子恢復祖姓;還有的人因受他人恩惠,希望將孩子隨恩人的姓;有的為給外婆家延續香火,把孩子改成隨外婆姓等情形。孩子能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嗎?草案規定,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
自由選取姓氏的口子可開多大?如何避免自由選擇姓氏帶來的社會管理困擾。
全國人大代表、農工民主黨湖南省委專職副主委蔣秋桃認為,完全放開姓氏選擇,既有可能違反公序良俗,也可能對社會管理造成較大衝擊。如有的公民利用改姓逃避刑事處罰或者債務,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或者法院判決的執行工作造成障礙等。
對姓氏選取問題進行立法規範,既要明確公民在什麼情況可以選取第三姓,也要列出「清單」,明確哪些情況下不可以選取第三姓,避免給違法犯罪人員等留下法律空子。
改姓應尊重社會公德。
此次的解釋草案明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名字的選取也需要規範。太怪異的名字往往難以實現姓名的真正意義和功能,給自己和他人也會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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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子女可不隨父母姓的公告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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