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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體企業中,工會的地位和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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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職工對企業管理的權力要比國有企業職工權力大。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實行直接民主,即集體企業職工基本是實行職工大會制度,而不是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只是考慮到有的集體企業職工過多,對企業職工多的企業實行代表大會制度。第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由集體企業職工選舉和罷免,而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力是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勵和任免的建議。第三,集體企業的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由集體企業職工決定,而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力是『聽取和審議廠長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法律這樣規定,是由於集體企業的性質決定的。因為集體企業是勞動者集體所有的,所以其權力可以選舉、罷免管理人員,決定重大的經營管理問題。
在集體企業中工會有作用主要是支持職工的權力的實現,而不應當代替職工行使權力。表現在:第一,集體企業工會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根據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集體企業的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實現集體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力,集體企業的工會應當依法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上述活動。工會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有助於職工更好地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力,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第二,集體企業工會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重大問題的權力。選舉和罷免廠長(經理)和其他企業管理人員,制定集體企業章程,審議決定企業重大方案、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決定經營管理重大問題等,是集體企業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代會行使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力。為充分保障集體企業職工上述權力的實現,確保職工的主人翁地位,發揮職工群眾的主人翁作用,集體企業工會對職工的上述權力應依法加以支持和維護,這是集體企業工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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