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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麼?申請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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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理、開庭、調解、裁決五種程序。
一、申請,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開庭,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向申請人提出明確的請求,被申請人的答辯,仲裁庭調查事實,雙方當事人舉證,辯論並陳述最後意見。
四、調解,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五、裁決,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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