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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寫女方名字男方出錢,離婚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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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買房,房子寫了誰的名字,就屬於誰;而結婚後買的房子,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萬一離婚,兩人平分。
根據物權公示原則,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寫的是誰的名字就推定房屋歸誰所有,婚前男方的出資購房可以看做為對女方的贈與,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但只要男方能證明房子是由他出資的話,就可以證明這個房子是由他所有,即使是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女方也不妨礙男方主張權利。所以,到了離婚這一步,這個房子只要男方經過證明,依然屬於男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同理,如果是婚後買的房子,夫妻一方出錢,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比如老公出錢,房產證寫的是婆婆的名字,如果要離婚,女方也可以主張這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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