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企業裁員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進行法定裁員,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處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且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所謂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包括銷售提成)、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但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等不在工資之列。
在公司因為效益不好裁員,如果提前30天通知職工的話,按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的,如果沒有提前30天的,就是工齡補償加一個月工資,也就是你說的n+1。
經常會聽到經濟補償中的一些約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在下表補償/賠償成本核算列也可以看到。
n、n+1、2n裡面的n是指勞動者在本企業里的工作年限,n年就要支付n個月的工資;n+1,其中的+1就是所謂的代通知金,提前30天通知就不用支付,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那麼就需要支付這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離職情形都會有+1,上表所列的各種離職形式也可很清楚的看出僅有三種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為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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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員賠償金怎麼算?裁員賠償是2n還是n+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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