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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大量收購糧食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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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個人能大量收購糧食的,因為他既沒有儲存能力,也沒有加工能力和銷售能力,更沒有那麼雄厚的流動資金。
現在收購糧食的,都是大小不同的糧食企業。企業根據自己的能力去收購,儲存和銷售糧食。企業規模多大,能力就有多大。
比如中糧,中儲糧等大型糧食企業,規模大,能力大,可以收購,儲存,銷售幾十萬噸直至幾百萬噸糧食。有自已的專用品牌和專用銷售渠道。中國人的飯碗子,基本掌握在他們手裡。
而一般小型縣鄉糧食企業,只能按自身能力去收購,儲存,銷售糧食。
因此,個人沒有大量收購糧食的,也就與法律關係,企業收糧,當然不違法。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糧食政策放開後,糧食自由買賣進入市場。方變了種糧農民銷售糧食,也有很多收糧者從或利發了才。但是他們隨著經濟實力的增加有的建立了糧食烘乾塔,對水分大的糧食供干到安全水分有力保存。在90年代我國黑龍江先起了一鼓收糧熱朝,日本人大量進口黑龍江大豆和小雜糧。史大豆雜糧價格迅速上漲,那時大豆價格最高漲到3元左右,農民收益有所增加。
進年來出口數量減少,大豆價格下降到一元七角左右,影響了種糧農民積極性。國家在這關建時刻出台了補帖政策,保證了糧食安全生產,保護了國家糧食安全。
關於大量收購糧食違不違法,是根據國家政策而規定的,國家政策允許的就不違法。如果糧食緊張,國家不允許收糧你收糧就違法。
農村活躍一批常年收購玉米、水稻人,農民都稱謂「糧販子」,糧販子在糧食流通領域是不可獲缺的,為農民賣糧難、運輸難起到了積極作用。國家也是非常鼓勵的,只要守法經營,是支持的。

可以肯定,糧販子隊伍中,多數是守法的,但是,個別飯子坑害農民事件時有發現,不僅害苦了辛苦種地的農民,有時也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下面,給大家講個真實的糧販子坑害農民事件。
我村有位六十多歲的農民,遇到收糧的外地販子,經討價還價,賣了十一畝地水稻,秤了九千餘斤。當販子用自己帶的電子秤過秤裝車走後,幫忙裝糧的農民怎麼算十一畝地不止打九千多斤糧,而後屯裡鄰居開車追上收糧車,經交涉後,押車到地磅一秤,結果多了三千餘斤,最終農民報了警?

收糧販子為了利潤最大化,貫用的手段一是壓質壓價,從中獲利。二是在電子秤上做手腳,提前調好電子秤,一百斤糧食差個幾斤屬正常情況。三是抓住農民在田間地頭賣糧無秤的機會,缺斤少兩,往往輕而易舉得手。

農民賣糧,一定要不怕費勁,賣糧時應該帶上自己的電子秤,預防受騙,免受經濟損失。
對於大量收購糧食是否違法這個問題,答案是非常明確的,只要你依法進行收購,不搞強賣強賣,不存在違法的問題。
曾經一個時期,在國家統購統銷的形式下,糧食經營被視為投機倒把進行打擊。統購統銷政策取消後,進行糧食收購也必須持有糧食經營許可證,無證經營便為違法。但是,因為現在糧食收購許可證制度已經廢除,根據國家最新的《糧食通管理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依法從事的糧食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所以,不管你是企業也好,是普通的農民也好,只要你有充足的資金得儲藏能力以及銷售渠道,儘管可以敞開收購農民的糧食。
不過,在收購經營活動中,雖然不必持有糧食收購許可證,但還是應該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因為國家《糧食通管理條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並且,取得收購資格,國家規定必須「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也就是說,進行糧食收購,必須有經費、有倉儲、有檢驗能力。
而在經營活動中,應該公平經營,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價格上,主要按照市場供求關係確定價格,不允許欺壓百姓,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並且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也就是不允許過去的打白條形式。
綜之,只要糧食收購者具有收購、倉儲和銷售能力,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在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無論你收購多少糧食,國家都不會判你囤積居奇,不會判你投機倒把,你可以放心地進行糧食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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