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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扯、推搡、抓撓非要害部位,屬於襲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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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
辦理襲警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浙公通字[2022]16號,2022年2月24日)。
為依法懲治襲警犯罪活動,規範襲警犯罪案件辦理,切實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保障民警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法律、司法解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1條辦理襲警犯罪案件,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行為方式、行為場所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其社會危害性,準確判斷行為性質,對於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公安機關要及時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2條辦理襲警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案件定性準確,事實清楚,程序公正。對於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必要時可以提請公、檢、法聯合會商、協調。
第3條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不適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調解。
第二章 襲警犯罪的認定。
第4條刑法第277條第5款規定的「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是指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行使《人民警察法》規定職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況而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
第5條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刑法第277條第5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 撕咬、拳擊、肘擊、踢踹、掌摑、掐頸、抱摔、拖拽、衝撞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的肢體動作的。
(二) 攻擊民警頭部、臉部、襠部等要害部位的。
(三) 對民警投擲石塊、手機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
(四) 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並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五) 其他明顯、主動的攻擊行為。
第6條實施暴力襲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一) 使用槍枝、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的。
(二) 駕駛機動車衝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的。
(三) 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第7條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未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不屬於刑法第277條第5款規定的「暴力襲擊」,一般不應以襲警罪追究刑事責任,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 拉扯、推搡、抓撓、拍打、摟抱、貼靠等針對民警身體非要害部位的。
(二) 污損、辱罵等侮辱行為。
(三) 圍困、阻攔、哄鬧等聚眾造勢的。
(四) 在強制傳喚、拘留、逮捕等過程中,行為人為擺脫控制、逃避抓捕實施的甩手、蹬腿等消極抵抗行為,未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五) 在對醉酒人員採取保護性措施過程中,醉酒人員實施的不針對特定對象的擺臂、揮手等行為,未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六) 其他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消極抵抗行為,未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第8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符合刑法第277條第1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
(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輔助人員
(三) 實施打砸、毀壞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執法記錄儀、警務通、對講機等警用裝備,造成較大數額財產損失的。
(四) 採用其他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
第9條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 在辦案區、調解室等公安機關辦公場所以及私人住宅、酒店房間、警用車輛等空間內,襲警情節輕微未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 在調處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糾紛過程中,糾紛當事人不服從民警指令,與民警發生輕微肢體衝突的。
(三) 具有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情形的。
第10條暴力襲擊未執行執法公務行為人民警察的,不以襲警罪追究刑事責任;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有關辦案程序。
第11條公安機關辦理襲警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及時固定現場證據,除一般案件所需證據材料外,公安機關應當注重收集、提取下列證據材料,查清案件事實。
(一) 受侵害民警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 民警依法履職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 民警現場執法記錄儀或周邊監控等視聽資料,確保視聽資料具備完整性。
(四)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五) 對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傷、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進行鑑定。
(六) 其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材料。
第12條對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傷、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警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13條本意見所稱危險物品,是指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
第14條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意見與法律或司法解釋有牴觸的,以法律或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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