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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直接異地抓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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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貴陽女子罵社區書記被跨市拘留」一事,引發輿情洶湧。(詳見(女子罵了句「草包支書」被拘留3天?停職調查!)事件發生後,「遭遇刑事案件,公安可否直接異地抓人?」這個問題再次受到大家的關注。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相關內容規定,警察是不可以不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協作而直接抓人的。警察若違法抓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前,在2020年6月,公安部還專門發出《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的通知。再一次明確公安機關異地抓人,必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配合,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以下是通知全文: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的通知
(公通字〔20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切實嚴肅工作紀律、嚴明工作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有關工作情況,請及時報部。
公安部2020年6月3日。
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
一、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縣及以上行政區域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
二、嚴禁未履行協作手續,跨縣及以上行政區域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文件。
三、嚴禁在管轄爭議解決前,擅自派警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辦案。依法依規進行先期處置的除外。
四、嚴禁對異地公安機關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續完備的辦案協作請求不予配合、故意阻撓、製造管轄爭議、爭奪案源戰果,或者設置條件、收取費用、推諉拖拉。
五、嚴禁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異地公安機關提出的辦案協作請求信息。
六、嚴禁未按規定報經批准,佩帶槍枝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現場緊急情況除外。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對責任人及其所屬公安機關予以通報批評;發生正面衝突、引發輿論炒作、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影響等嚴重後果的,一律對責任人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或禁閉措施,依規依紀依法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需要到異地執行傳喚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持傳喚證、辦案協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繫,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協作下進行傳喚。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單位進行詢問。第三百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開展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並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進行,或者委託當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
開展查詢、詢問、辨認等偵查活動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的,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
第三百四十七條 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的,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辦案協作函件,連同有關法律文書和人民警察證複印件一併提供給協作地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將前述法律手續傳真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有關信息系統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
請求協助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的,應當提供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請求協助開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搜查證、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請求協助開展勘驗、檢查、訊問、詢問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立案決定書。
第三百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定一個部門歸口接收協作請求,並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規定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協作請求,應當及時交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的,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或者設置其他條件。
第三百四十九條 對協作過程中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百五十條 異地執行傳喚、拘傳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第三百五十一條 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台發布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的,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協作地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通知辦案地公安機關。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攜帶法律文書及時提解,提解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辦案地公安機關不能及時到達協作地的,應當委託協作地公安機關在拘留、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第三百五十二條 辦案地公安機關請求代為訊問、詢問、辨認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訊問、詢問、辨認筆錄,交被訊問、詢問人和辨認人簽名、捺指印後,提供給辦案地公安機關。
辦案地公安機關可以委託協作地公安機關協助進行遠程視頻訊問、詢問,訊問、詢問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第三百五十三條 辦案地公安機關請求協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違法犯罪經歷等情況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請求後七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辦案地公安機關;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辦案地公安機關。
辦案地公安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取證或者查詢犯罪信息、資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協查並反饋。
第三百五十四條 對不履行辦案協作程序或者協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百五十五條 協作地公安機關依照辦案地公安機關的協作請求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辦案地公安機關承擔。但是,協作行為超出協作請求範圍,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協作地公安機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百五十六條 辦案地和協作地公安機關對於案件管轄、定性處理等發生爭議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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