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歸父親撫養,母親多次要求對孩子進行探望卻被阻攔,父親能否拒絕母親探視孩子?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01
黃某與呂某原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一女。三年前,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男方呂某撫養,在不影響孩子生活的前提下,女方黃某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之後黃某要求探望女兒,呂某態度惡劣,總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因未能及時接到女兒,嚴重影響了母女親情。黃某與呂某多次協商未果,遂黃某訴至法院,要求每周六上午十點至周日下午五點探望女兒。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法院認為,探望時長過長或者過短,均會對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產生影響,從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角度考慮,酌情確定原告於每周周六上午十時至周日上午十時探望女兒,如周六正常上課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如重要節日、生日等),雙方在庭審中均同意自行協商。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法官說法
探視權是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法律規定的權利,撫養方應予以協助。探望權的行使可以增加子女與未直接教育的父或母之間溝通交流的機會,從而降低離異家庭對子女的傷害程度,是為了孩子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依然可以得到雙方的關愛,身心得到健康成長。
基本案情
01
黃某與呂某原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一女。三年前,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男方呂某撫養,在不影響孩子生活的前提下,女方黃某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之後黃某要求探望女兒,呂某態度惡劣,總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因未能及時接到女兒,嚴重影響了母女親情。黃某與呂某多次協商未果,遂黃某訴至法院,要求每周六上午十點至周日下午五點探望女兒。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法院認為,探望時長過長或者過短,均會對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產生影響,從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角度考慮,酌情確定原告於每周周六上午十時至周日上午十時探望女兒,如周六正常上課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如重要節日、生日等),雙方在庭審中均同意自行協商。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法官說法
探視權是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法律規定的權利,撫養方應予以協助。探望權的行使可以增加子女與未直接教育的父或母之間溝通交流的機會,從而降低離異家庭對子女的傷害程度,是為了孩子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依然可以得到雙方的關愛,身心得到健康成長。